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在押服刑或领取多份养老金的,家属或本人冒领多领的养老金要退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住!
一旦触碰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哦!
下面
人社小编为大家列举了
几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冒领、多领的情况
get一下吧!
问
不同地区多头领取居保待遇?
答
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问
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
答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可由本人选择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重复领取?
答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由其遗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确认,选择领取其中一份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
问
服刑人员待遇如何享受?
答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记住了吗!
法律底线可是万万不能碰的哦!
供稿:居保中心
编辑:钱建军
审核:沙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