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需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征求是否行使优先权的通知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呢?
公司章程中对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的通知已经规定有具体的内容,通知的内容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通知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通知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 潜在的受让人是谁。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的属性,潜在的受让人是谁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的决定。
2. 拟出让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比例是多少。因为出让的股份的多少直接影响股东行使优先权后其对公司的总持股比例,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
3. 转让股权的价格。价格是受让股权的成本,影响股东行使优先权后的收益,也会影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积极性。
4. 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方式和期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
如果一份关于优先权的通知不具备上述四项内容,就可以视为拟出让股权的股东未将出让股权的条件明示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就可以要求出让股权者补充通知,并从补充通知做出时起算优先权期间。
接到拟出让股权股东的通知后其他股东在多长期间内表示意思,这在实务中也非常重要。无论是其他股东有效地明示自己的意思,还是被推定其意思期限都非常重要。在实务中,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规定了期限,则需要引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期限,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对期限作出规定,通知股东应当给其他股东一个合理的期限,并在通知中明示,同时标明期限的法律意义,即在期限届满前未明示自已意思的,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