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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 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问题?

时间:2021-02-07 2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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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 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问题?

提及股权转让,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股权”。所谓股权,跟单纯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不同的是,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同时也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管理的权利。然后我们很清楚就知道,公司股东是有权把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下的股权转让,是否必然会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呢?

答案是否定的。

股东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该另一方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原则上是不需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个时候其他股东也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若是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就必应当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优先购买权也会随之而产生。但是,涉及到优先购买权,那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具体而言,就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涉及到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或者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并不排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外作出相应的规定。

(2)同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于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3)行使期限。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其他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条件通知之日,并且应当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期限由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同时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该期间的,应认定为30日。

(4)反悔权。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拟转让股东有权放弃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其他股东因此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5)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以及该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若存在《民法典》的恶意串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双方通谋的虚伪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才应认定合同无效。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并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股权变动。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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