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是近年来最火热的网络产品之一,其以丰富的内容、实时的互动模式而广受各年龄层次民众的喜爱,从而创造了包括直播平台、主播、广告营销等主体在内的蓬勃发展的直播行业。
根据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
艾瑞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泛娱乐直播用户白皮书》的数据显示,我国18 岁以下的直播用户已经占到网络直播观众总数的 10.2%。与网络直播行业飞速发展相伴随的是,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甚至挥霍父母血汗钱、治病钱打赏主播的情形。
那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
5月19日,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无效。《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今的网络打赏是不是“变味”了?
从 起,频频见诸报道的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事件引起了舆论关注,公众对如何平衡互联网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关系讨论热烈。
由于未成年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相对较差,在网络主播富有诱导性的索要礼物的言语下,未成年人往往偷偷挪用父母银行账户的存款去打赏自己喜欢的主播,以博得主播对自己的关注与夸奖。
青少年喜欢参与“打赏”活动,板子不能完全打在青少年身上,网络平台和某些媒体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推手”“诱饵”和“教唆”的角色。
如今的“网络打赏”成为网民之间表示支持与表达情感的新手段:网游玩家之间、原创作者和读者之间、网络红人与粉丝之间,往往靠“打赏”的方式互动。
曾有报道说,某知名游戏主播凭玩家“打赏”,一个小时能挣到数千元;也有自媒体人仅靠网友“打赏”,月入十来万元。
从发展的角度来说,“打赏”是一种支持原创、鼓励作者的好方法。但是,最近连续出现“网络打赏”引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也折射出不少社会问题,“打赏乱象”的情况时有发生,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如今的网络打赏是不是真的“变味”了!
“打赏乱象”,其实反映了青少年沉溺网络以及背后的虚荣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层出不穷的玩法对青少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从最早的网络冲浪,到后来的网络交友、网络游戏,互联网以青少年为“生产力”,制造出一波又一波的浪潮,也不断把青少年的日常活动网络化。
在这两年流行的网络直播中,最流行的莫过于给主播送虚拟的礼物,博得对方的好感,很多青少年因此欲罢不能。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通过“打赏”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是虚无缥缈的,更不会意识到“打赏”意味着正常的人际交往被降格为金钱关系。
法律科普: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若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在游戏或打赏时,毫不吝啬,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如果家长不追认,便属于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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