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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文化 习俗

时间:2023-09-01 0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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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文化 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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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是指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且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是人类在日常活动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社会行为模式。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共同的生活基本秩序,最初全靠习俗来调整、维持。美国着名的人类学家L. H.摩尔根根据自己在印第安原始部落的实地考察,指出原始民族内部一般盛行着10种社会习俗。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对此十分感兴趣,恩格斯认为,这种十分朴质单纯的由习俗约束的民族制度是“一种美妙的制度”圆。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大多数的情况下,历来的习俗我国不同的地区,由于地貌、资源、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区别,形成了完全不同的风俗。

梁启超在《中国地理大势论》中曾把南北两方不同的习俗特点归结为“北俊南靡、北肃南舒、北强南秀、北塞南华”16个字。

彝族的背新娘习俗

其实,遍布于祖国东西南北的55个少数民族,习俗差异更加显着。单以婚俗为例,有彝族的“背新娘”,傣族的“拴线礼”,满族的下茶、插车、坐帐,哈萨克族的摔跤、叼羊、姑娘追,婚礼上的对歌,蒙古族迎新举办茶会,布朗族以花为媒,一对情侣的正常婚典要重复举行两三等五彩缤纷,各具特色习俗的形成有“历史相沿、群居相染”的过程。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互相影响,沿时空自然而然地传播是习俗形成的扩散方式;部分人有意识地创造并加以提倡与推广是习俗形成的倡导方式。都市妇女赶时装潮流的风气以及青年夫妇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社会时尚都是在现阶段通过倡导和扩散的方式产生的新的社会习俗。

傣族的拴线礼习俗

习俗的内容十分丰富,渗透到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表现在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大体划分为如下7个类型:

1.岁时节令。根据时间顺序而周期出现的习俗。例如汉族的春节、端午节、清明节、元宵节;壮族的蚂蜴节、三月节、牛魂节;彝族的火把节、插花节;白族的“三月街”等等。

2.人生礼仪。根据个人生命发展而定期出现的习俗,包括生育、生日、成年、婚姻和丧葬等活动形式。例如,侗家的“姑舅表亲”、“行歌坐月”;水家的“爱情树”;茶山瑶十二三岁的男孩和女孩由父母为他们举行的成年礼等。我国各民族丧葬的具体方式由于自然环境不同产生了很大差异,森林民族有“树葬”或“风葬”的习俗;游牧民族有“火葬”的习俗;高原民族有让猛禽啄食尸体的“天葬”习俗;山地民族有置尸崖穴的“崖葬”习俗;佛教还有置尸于佛塔的“塔葬”习俗。

西南民族风俗

3.社交庆典。人们为了进行集体交往和娱乐,周期性或定期性出现的习俗。如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那达慕”大会,这是北方众多少数民族聚集和贸易的共同场所。泼水节是由宗教节日发展演变而成的世俗节日,过去主要活动是浴佛,今日仍保留着象征性的仪式,但以相互泼水、表示祝福为主,节日期间有赛龙舟、放高升、丢包、放孔明灯、歌舞庆祝活动。庆典主要在西双版纳举行,以傣族为主,但已成为佤、基诺、布朗、拉祜、德昂等多民族共同参与的盛大节日。

4.原始信仰。人们根据共同的向往或信念而出现的行为模式,往往夹杂迷信成分,如鄂温克人的“祭火”、佤族的“祭水”、独龙族和怒族猎头祭祀谷神等等。

佤族的“祭水”

5.生产禁忌。伴随生产活动而定期出现的习俗。这些习俗不指生产工具的形状,而指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前必须举行的仪式;不是渔网、渔船的制造,而是出海渔民所遵守的禁忌;不是房屋或桥梁的建筑技术,而是陪伴建筑过程的牺牲及人们的习惯。

6.日常格调。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人们在饮食、服饰、居住、交通、交往等方面的特定模式。例如布朗族人民至今不论男女老少都有嚼烟的嗜好。凉山彝族男子服饰极有特色,他们前脑门蓄一绺长发,象征男性的尊严,习称头顶“天菩萨”,用白色、灰色、青色的羊毛毡作成披风,下缀一尺见长的流苏,这是披在身上的“擦尔瓦”。彝族男青年还要头饰“英雄结”,这是在青布或兰布的包头前额处扎出一个长锥形的结,以示彝族男子豪迈威武的气慨。

彝族习俗

7.惯例。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共同遵守的某种规定,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均不食猪肉、血、自死物等。一些民族的禁忌、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都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的习俗惯例。

习俗具有地域性、继承性和稳定性。“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风”,不同地域的习俗可以相差甚远,以至完全相反,因为地理、交通、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等诸多社会因素都可能造成不同地区习俗上的各自特点。习俗还有其历史的传承特征,非一人所成,非一日所积。这种传承不靠经典纪录,仅靠民众的心理信仰和社会的习惯势力传承。由于习俗与人们一定的社会活动以及心理需求相适应,故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这种人数众多,时间悠久的积累效应,又使习俗带有极大的惰性,惰性是习俗稳定性的重要表现。

民族习俗

当然,习俗的变异性也不容忽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那些失去了本民族认同的社会规范约束力的习俗或者消失,或者发生改变,如汉族的“裹小脚”、彝族的“抓娃子”、佤族的“猎头祭谷”、西南某些民族的“放蛊”以及打牙、黑齿等等。习俗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既是本民族传统的凝合剂,又是本民族自我认同以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屏障,因而,移风易俗只有在本民族自觉自愿的条件下才会顺利进行,以外力强行革除某个民族的习俗都会激发强烈冲突和不良后果。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各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已属于非主流文化范畴,只要某种习俗不违背主流文化规范,就应该得到尊重,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已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参考资料《中国少数民族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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