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莱芜4月21日讯4月20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依法收回莱芜市莱城区宏盛堂药店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九九康大药店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证期间,有关企业应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莱芜市莱城区宏盛堂药店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九九康大药店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条例》《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依法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责令限期整改。收证期间有关企业应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广大群众可进行监督,监督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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