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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辛茹苦养子多年发现非亲生 索要精神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2023-11-15 19: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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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辛茹苦养子多年发现非亲生 索要精神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原创 | 法网情深,全文1680字,阅读全文约3分43秒。

现在的社会也比较开放了,很多婚内出轨婚外出轨都是有的,甚至有的不是自己孩子的情况都会出现。那么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向对方索赔吗?法院会支持吗?

相关案例一:

自己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多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一隐藏了6年多的事实让骆先生痛苦不已。和妻子离婚后,骆先生怒气未消,起诉到人民法院,向孩子生父生母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

骆先生和妻子凌某相识在1998年春,当时他在南宁做小买卖。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2002年10月9日,凌某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为尚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日子过得也算平静。

直到11月24日上午,骆先生因车祸受伤前往医院检查,实在无法带儿子,便打电话叫凌某前来帮忙。谁知两人在医院门口见面时,凌某竟告诉他,儿子不是他亲生的。当时骆先生并不相信凌某的话。过了几天,他身体好了一些,打电话叫凌某把儿子带回来,凌某称已经把孩子交给亲生父亲了。

12月6日,骆先生接到一个叫黄某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儿子生父。骆先生与该男子见面后,亲眼看到了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论,这才明白儿子的确不是亲生的,而是凌某与黄某生的,6年多来,原来一直倍加照料、倾注全部爱心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

看到亲子鉴定结论后,骆先生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思虑再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8月,他将凌某告到了法院。骆先生认为,凌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他做父亲的正当权益。他要求与凌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凌某赔偿他抚养费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11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骆先生和凌某离婚,凌某赔付骆先生精神抚慰金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认为,经证实,尚尚并非骆先生和凌某共同生育,而是凌某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规定,骆先生对尚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有义务的是黄某。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骆先生为抚养尚尚付出了很多,他要求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由于该请求涉及到案外人黄某,如果骆先生要求赔偿,应该一并向凌某和黄某主张。这个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陆某可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二:

2002年底,男子王某与女子孙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是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薄。

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孙某上诉期间,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执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不仅不需要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后张、李双方争执不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王某享有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某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王某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律师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所以由此可知,发现孩子非亲生,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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