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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 小女儿非亲生 江西一男子状告第三者 索赔未获支持

时间:2021-12-31 1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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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 小女儿非亲生 江西一男子状告第三者 索赔未获支持

忠诚是美满婚姻的基础,当一方出现不忠,另一方将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这一过程中,第三者也将受到舆论的严厉谴责。问题是,第三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西新余的陈先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并将第三者告到了法院,不过,他的索赔要求未能获得支持。

陈先生的妻子江某是做按摩工作的,男子张某经常去店里做按摩,一来二去二人便熟悉起来。其后,张某经常约江某吃饭,教她开车等,二人之间逐渐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数年之久。去年9月,陈先生无意中看了妻子的手机,非常震惊地发现妻子与张某之间的往来信息十分暧昧。追问之下,得知妻子已经出轨数年,而且,他们的小女儿还是妻子与张某所生。

这让陈先生备受打击,决定找张某讨个说法。但对方拒不认错,也不愿意赔偿陈先生的精神损失,言语冲突后,双方还动起了手。其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张某抚养了孩子,张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向陈某做出赔偿。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判决张某赔偿4万元,负担亲子鉴定费3200元,并在当地主流报刊上公开道歉。

张某提出上诉,理由是,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中,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陈某与江某尚未离婚,因此不能向他提出损害赔偿。对此陈某表示反对,他认为,索赔与离婚纠纷无关,他追究的是张某的侵权责任。

在此期间,陈某与江某诉讼离婚了。根据判决,江某应赔偿陈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二人共有的房屋归陈某所有,非婚生女儿由江某抚养。

张某将这份离婚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院,新余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第三者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索要赔偿,但只能向江某主张,不能向张某主张。通过离婚诉讼,陈某已经从江某那里得到赔偿,因此,不支持陈某再向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陈先生不能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方面不能提出索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先生为抚育张某与江某的孩子付出了金钱、精力,这方面就可以诉请张某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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