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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枣庄一男子多次醉酒无故殴打老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

时间:2018-10-22 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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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枣庄一男子多次醉酒无故殴打老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今天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市中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在其居住的村子内借酒滋事,打骂村民。7月份以来,张某某多次酒后无故殴打、辱骂村内的多名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其村内,任某某的家门口无故将任某某(男,66岁)摔倒在地,致任某某右臂擦伤。

2、11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在枣庄市市中区一小广场内采取扇脸、拳击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男,84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11月,被告人张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一工地无故追逐、辱骂杨某;随后又窜至工地办公室无故辱骂、推搡杨某之父(杨某之父,63岁);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至杨某之父家中辱骂杨某之父。日后又多次到杨某之父家中辱骂,并持锨把至欲滋事。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老年人、辱骂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快报」枣庄一男子多次醉酒无故殴打老人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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