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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被罚4万: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时间:2020-10-25 1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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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被罚4万: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保险讯 12月16日消息,淄博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博山营销服务部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被罚款三万元,责任人孙兵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如下:

淄银保监罚决字〔〕5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博山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金晶路61号

主要负责人:孙兵

当事人:孙兵

身份证号:37030319811201XXXX

职务:时任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6月30,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由原经营地址博山区中心路8号长城房产万顺御花园沿街房未经批准迁到博山区金晶路61号营业。

时任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经理孙兵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照片、安盛天平财险淄博中支关于博山营销服务部职场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博山营销服务部罚款三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孙兵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缴款说明

2.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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