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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务员考试报名系统:淮安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

时间:2019-10-22 0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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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务员考试报名系统:淮安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

>>>>>正文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60名(含垂直管理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6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考录职位简介表(登录及下载网址: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门户网站、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 专栏、淮安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招录 栏目)。

二、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30日至2000年2月5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 具有良好的品行;

6.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 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 70 ~ 79 )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9. 具备考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考录职位简介表。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县管体制区或市辖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2. 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 80 ~ 82 ),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3. 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 90 ~ 93 ),考录对象为: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4. 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 94 ~ 96 ),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 西部计划 (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 西部计划 )、 苏北计划 、 三支一扶计划 志愿者;报名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 98 ),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聘大学生村官和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后到村(社区)任(兼)职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科学发展能力强,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作风深入扎实,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公认度较高;2月6日以来没有受到过党政纪处分及 一票否决 事项;经县区组织部门推荐认可。

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8月31日。

有关具体问题详见《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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