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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事考试网 安全工程师报名入口

时间:2020-10-29 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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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事考试网 安全工程师报名入口

#淮安市副市长韦峰被免职# “莫把免职作为平息舆论的挡箭牌!”8年前人民网的网评仍旧振聋发聩!8年过去了,多少地方依旧还使用这一套!

韦峰和戴璐的不当关系何时开始的?有没有权色交易?工作调动和人事提拔有没有涉及违规操作?

这三个问题必须要彻底查清查实,给公众一个全面客观满意的交代!假如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群众怎么会满意?公信力怎么会提高?

所以,简单的一免了之是最大的懒政、惰政,是对人民群众的敷衍!希望各地警醒!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虽然并不涉嫌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是触犯党内法规,属于生活作风问题,依然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实际上,中国刑法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罪刑法定);并且,我国治安处罚法也没有对类似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之下,在我国通奸只是道德败坏,并不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说涉及破坏军人婚姻、重婚等情况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韦副市长与戴副局长二人婚内出轨,并且长期通奸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是依然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违纪行为。

从党纪处分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从政纪处分来看,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简单的来说,韦副市长、戴副局长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热议,虽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违反了政务和党纪相关规定,因此,有关部门表示二人违反生活纪律,目前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第二,至于通报指出对二人建议免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否得到执行?这其实主要涉及干部任免权限的问题。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由于韦副市长担任淮安市副市长,并且该职务是经过当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按照程序要由淮安市政府提出职务撤销案,并由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免去韦副市长职务,并且在此过程中为副市长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事后面意见。

不过,在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可斟酌考虑的建议,“建议免职”实际上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只是涉及干部任免权限问题才如此表述。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1月13日夜间,当地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经罢免为韦副市长的职务。

第三,就有不少网友说,韦副市长就因为管不住自己裤腰带,免除职务将意味待遇取消,政治生涯可能止步如此。那么,这种观念是否有道理呢?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去职务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二是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三是犯了一定过错或经考核不宜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理。这三种情况,不会重新获得之前的职位,但过了考验期可以恢复到原级别。

其实,从官方通报情况来看,韦副市长只是建议免职,但是保留了职级,这就意味今后有可能有翻盘或者重新复出。

实际上,对韦副市长建议免职处理,一般是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的;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会受到一定的要影响,有的还会失去公职和工作。

简单来说,在这起事件中,韦副市长只是因为生活作风被建议免除职务,更多的是道德层面问题,又没有涉嫌职务犯罪,没有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经过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之后,预计有关部门还会恢复其相关待遇的,比如说,调任其他的相关相对冷门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淮安市副市长韦峰被免职##韦副市长戴副局长为何是建议免职# #淮安头条#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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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头条# 淮安市市直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第一批)名单进行公示

‍‍11月9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淮安市市直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第一批)名单进行公示。

为积极应对疫情冲击,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充分发挥职业培训稳就业、防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助企纾困加强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函〔〕11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对申领岗前培训补贴的市直企业进行审核。

经审核,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1134名职工符合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拟补贴资金总额453600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1月9日至11月15日,公示期内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对所公示的申领单位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来访的形式向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83331609、83331610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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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戴璐事件,“滚床单”被“建议免职”,为什么不干脆来个撤职或开除?】

扬州戴璐事件从影响上说闹得满城风雨、世人皆知,而且网络霸屏数日,对当地政府、公务员队伍、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带来不少的冲击和影响。

按理说,对这种严重违纪、伤风败俗之事理应严惩不贷,但从扬州发布来看,对两人的处罚是: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追究纪律责任好理解,戴某、韦某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两人违犯的是生活作风问题,追究党纪责任是必须的。

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从戴韦事件的影响看,最轻是严重警告,最重是留党察看。

对“建议免职”,许多网友不理解,认为此案由扬州纪委监委办理,可对违法乱纪干部实行党纪政务处分,为什么不干脆“撤职”,而要“免职”,而且是“建议免职”?

免职,是对干部的组织处理或人事处理。干部正常调动、晋升或降职、离职学习一年以上、健康原因不能工作、退休等都要履行免职手续。

违法乱纪干部在正式处分前,也要先免职。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扬州桃色事件的戴某、韦某属于后一种。

韦某是副厅级干部,任免权限在淮安市人大,戴某是副科干部,任免权限在广陵区人大。对他们的免职,按干部任免权限,江苏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只有建议权,没有实施权。这就是通报中“建议免职”的由来。

至于戴某、韦某免职后受到什么行政处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从影响程度上推断,戴韦2人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都是有可能的。

具体情况,静等结果。不过两个的仕途从此断送是肯定的。

最新消息,淮安市副市长韦峰己被免职。这正是:为逞一时一欢,断送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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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戴副局长的处理通报来了,扬州市政府反应迅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给政府部门抹黑的人。

1月12日,扬州市发布了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深入调查。经查,淮安市政府副市长韦某(曾在扬州市工作)与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目前正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

万万没想到男主角竟然是另有其人,之前大家都以为是扬州市副市长张某,结果通报一出都傻了眼。所以有时候网络吃瓜要慎重,不能说风就是雨。

目前这件事情就告一段落了吗?我认为有的人哪怕免职了,调个地方还可能升迁了,这样的事有不少。所以免职其实并不是多大的处罚。

问题应该深挖,肯定还有其他的问题,这样的事情一般都会有很多牵连。

不过现在看来应该是停在生活作风问题上了

对于这样的处罚,大家能认为就是这么简单吗?

还有就是科普一下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撤职是行政处分,而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无惩戒性质。

2、两者的条件不同,针对违法记录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公务人员,可给予撤职;

而免职处理可以是免去现任职务,或者是职务自行免去。

3、两者导致的后果不同,撤职导致的影响有:

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任对应的级别和工资;

如果是行政撤职期满解除之后,不视为恢复原有的职务、或原职级,但如果之后因表现良好职务晋升,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则不会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而免职,一般是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的;

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会受到一定的要影响,有的还会失去公职和工作。

所以免职只是形式上给予了处罚,并没有什么太过严重的后果,还能一样正常上班,正常生活,不过能不能正常,那就要看这两位脸皮到底有多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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