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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卫健委公布绩效考核最新要求 各医院速自查 录入!

时间:2018-08-12 2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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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卫健委公布绩效考核最新要求 各医院速自查 录入!

8月20日前,完成除国家卫健委负责(4、5、6、8、9、10、13、14、24、45、46、48、53、54、55)的其他国家监测指标的质控工作,并形成第一阶段分析报告,报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文末附绩效考核指标)

8月31日前,完成非国家监测指标的质控工作(除指标52外),并形成第二阶段分析报告,报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质控要求

8月25日前,核查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三级公立医院的第一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等级、医疗机构类别等。

10月1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成适用于本省绩效考核的四级手术目录、微创手术目录,并核查病案首页相关数据。

对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质量控制,形成本地三级公立医院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绩效考核整体数据质控分析报告,分别于8月25日前、10月1日前上传至管理平台。

补充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

《通知》显示,各医院要将这2项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录入。

1、补充指标50--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佐证材料。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于8月20日前将科研经费立项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

2、补充指标32--辅助用药收入占比指标数据。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于8月20日前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要求,对-辅助用药收入占比进行数据测算,并在管理平台补充填报相关数据。

此外,《通知》还表示,各三级医院数据质控发现问题时,应当向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在管理平台进行数据更正。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搭建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平台,组建绩效考核专家委员会,建立绩效考核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编造、谎报、瞒报等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医院当年绩效考核资格。

附绩效考核详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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