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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努力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时间:2022-10-08 0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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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努力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9月7日下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就《全民健身条例》接受了本网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意识,激发了人们对于体育的热情。全民健身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运动,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了到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奋斗目标。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六大将“明显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社会建设,高度关注民生,明确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要求,进一步为做好群众体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在充分展示中国体育辉煌成就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热情和健身意识。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这对新时期的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是,随着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深入,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一是,体育场地总体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城乡差异明显、侵占破坏严重,尤其是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利用率低,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从事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产生了制约。二是,健身市场需要引导,一些健身场所设施质量不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限,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数量少、专业技术能力欠缺,不但不利于健身者科学锻炼,反而有害健康,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三是,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全民健身体系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主体的责任不够明晰;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缺乏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国民体质状况仍然不容乐观,3-69周岁的人群中,体质不合格率为12.8%;青少年学生肺活量水平、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耐力素质水平近二十年来持续下降,而肥胖和视力不良检出率明显升高。

全民健身需要法制推动和保障。制定《条例》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这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公共职能、服务大众、改善民生的切实需要。

问:《条例》的意义是什么?它对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答:《条例》共6章40条,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它从保障人们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与全民健身事业相关的政府投入、学校体育、公共体育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不同层次对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间互为补充,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着重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实际问题,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学校体育开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等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完善了全民健身的法规体系,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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