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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1-02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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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并退回。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无理由退货发生纠纷

消费者可申请调解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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