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林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海军与被上诉人北京飞翔家航空文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飞翔家航空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上诉人广州亿林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志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18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粤0106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粤0106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张志斌向李海军赔偿物质性损失151939.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李海军负担2310元,由张志斌、广州亿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3元,由李海军负担2556元,由张志斌、广州亿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诉人李海军与被上诉人北京飞翔家航空文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飞翔家航空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亿林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张志斌健康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