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1民终8352号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及原审被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1.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 二十六 日
上诉人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及原审被告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