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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21 05: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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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各施工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建筑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落实各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健康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明确具体负责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和负责人,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各监理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对项目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住建局、柳东局、市质监处要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三、着力抓好建筑施工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工艺及职业性危害因素应以《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附录 A (见附件)为参照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各施工企业应为职业性危害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职业危害科学防治

各施工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建筑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建筑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建筑职工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

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要对施工现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

六、加大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力度

各县区住建局、柳东局、市质监处要将职业病危害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通过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动态扣分等管理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我委亦将结合年度建筑业企业履职考核检查工作同步开展抽查。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要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附件:建筑施工单位职业危害归类表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月9日

附件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危害归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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