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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关于复工复产的公告

时间:2021-10-29 0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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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关于复工复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一)生产、科技类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科技类企业可以复工。

(二)商贸流通类企业

第一批:规模以上商贸业、专业建材类市场、农贸市场、物流企业,以及星级酒店、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连锁酒店,复工时间为2月21日。酒店内餐厅不得对外营业,可为住宿人员提供盒饭、送餐,不能提供桌餐服务和对外揽客营业。

第二批:汽车销售类、维修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工作,其他商贸流通企业等,复工时间为3月1日。

辖区内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儿童娱乐场所、个人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旅游景区、旅行社、家政行业、歌舞厅、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住宿业、餐饮门店、网吧、电子游艺场所及其他沿街门店等,暂缓复工复产。

(三)金融类企业

银行、保险、投资、证券等金融类企业可以复工。

(四)建筑、商砼类企业

第一批:省市重点民生工程,拆迁工程、土方类工程、商砼企业,设计、勘探、监理、招投标、咨询评估等建筑服务业可以复工。

第二批:一般民生工程,3月中旬复工。

第三批:房地产开发等一般工程,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程等其他类建筑工程,3月下旬复工。

根据疫情变化,复工时间若调整,以指挥部公告为准。

二、复工审核程序

区属企业项目的复工复产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相应的审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复工复产方案及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各审核单位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防控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生产、科技类企业

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二)商贸流通类企业

专业建材类市场、农贸市场、汽车销售类、维修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以及其他商贸流通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店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工作由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规模以上商贸业,物流配送企业、电商物流企业、仓储(含冷链仓储)企业、物流园区(项目),以及企业名称中冠以“供应链”字样的企业由区商务局负责;整车运输企业、合同物流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零担快运企业、专线企业、装卸搬运企业、物流信息部等物流企业,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

(三)金融类企业

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

(四)建筑、商砼类企业

咨询评估类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拆迁工程,设计、勘探、监理、招投标等建筑服务业由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其他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防疫工作机制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切实负起加强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各类市场主办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服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复工复产前,企业内部必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控人员,细化防控措施和流程,备足防控物资设施(备),做实防控台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的群防群控体系。此外,要建立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信息互通、快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相对独立、联系顺畅、反应迅速的协调网络。

(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人员管理

1.返岗复工。(1)焦作市区域内的员工返岗复工,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2)省内除信阳、南阳、驻马店、商丘、周口及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直辖市来解放返岗复工人员,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3)省内信阳、南阳、驻马店、商丘、周口来解放返岗复工人员,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本人居住地街道和社区(村)两级出具的《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4)湖北省范围内来解放返岗复工人员,企业凭员工提供的《个人健康承诺书》、本人居住地街道和社区(村)两级出具的《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且无异常情况的,为其办理返岗入职手续。

2.设置临时隔离点。依托医务室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在企业医务室、集体宿舍等区域按照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不具备设置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根据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按要求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报备。

3.通勤安排。鼓励员工自驾、骑行或步行上班,尽量减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住宿安排。如有集中住宿安排的企业、项目单位,要加强职工宿舍管理,做到一人一间,集中卫生间要设置洗手消毒设备。

5.优化招聘方式。提倡线上招聘员工,要做好应聘人员的健康预检,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四)防护管理

1.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废弃防护用品处置。

2.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电梯间、楼梯间、厕所等)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复工复产后,每天至少开展1次环境清扫,重点部位每天进行2次消毒,洗手间等处要配备含氯洗手液,室内场所要定期开窗通风,确保环境整洁,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不得开启中央空调。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每日岗前对食堂服务人员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推行分餐制、盒饭制,采取分时段进餐、用餐人员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并减少交谈、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食堂餐厅要加强日常消毒与通风。

3.加强出入口管控。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场所、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其他出入口须有人值守,保障应急时可随时开启。每天两次喷洒消毒,加强卫生与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所有进出人员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

(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电子屏幕等媒介,全面系统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树立正确健康观,不信谣、不传谣,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六)责任追究

1.凡是复工企业由于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发生的,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吊销有关证照,列入失信名单。

2.凡是复工企业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及单位的各项防控规定,如因谎报、瞒报、不执行防控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凡是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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