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波,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章县岩泉镇孙家村1组。因涉嫌诈骗罪于5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波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5月2日12日许,被告人姚波在郴州市郴江镇七里洞村东湾组对被害人李国雄称其为郴州市市委书记的亲戚,以帮忙将被害人李国雄转为合同制民警但需要活动经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李国雄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姚波又分别于5月4日至5月6日,以钱不够为由分两次诈骗被害人李国雄现金700元和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波退还了赃款4000元给被害人李国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波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其家属代为交纳数额较大的罚金,积极履行财产附加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波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11日起至8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