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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公司理赔员同时投保十余份重疾险保金累计700余万元 身患重病遭遇拒赔

时间:2022-03-04 07: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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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公司理赔员同时投保十余份重疾险保金累计700余万元 身患重病遭遇拒赔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经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患重疾要求理赔时,要求解除合同作拒赔处理,因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投保人艾某某至期间,向八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十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万元,之后她因患甲状腺乳头状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时,遭遇拒绝。

同时投保十余份重大疾病险

9月24日,艾某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投保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万元,交费年限,保险费每年2754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当日,艾某某签署了《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书中“财务和其他告知事项”一栏第4项: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指提交投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还未正式签单)人身保险合同?艾某某的回答为“否”,并在确认投保书和相关问卷各项陈述准确无误的声明栏签字确认。

投保时,艾某某在年收入告知情况栏填写为年收入20万元。

4月23日,艾某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一个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公司出具理赔结论告知书,以艾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不予赔付。

原来,在至期间,艾某某还向其他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十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万元。上述十份投保单上,载明的针对投保人是否已购买或正在申请购买人身险保险合同的告知事项,其中九份,艾某某均回答“否”。

另查明,2001年至2002年期间,艾某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员工作,3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艾某某代理中英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推销保险产品,艾某某大学攻读的专业为医学相关专业。

起诉保险公司索赔85万元及其利息

8月,艾某某提起对长城人寿保险公司、长城人寿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认为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被告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艾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并请求被告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50000元及利息。

法院驳回上诉:

隐瞒真实情况有违保险初衷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艾某某未就购买或正在购买的其他保险公司相关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对艾某某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提出询问,而艾某某并未如实回答。至于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被告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

首先,艾某某未向被告如实告知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合计已经高达621万元,是被告设置的免体检限额120万元的五倍。各保单缴费期间为—30年不等,累计每年交纳保费20余万元,与原告年收入水平相当,一定程度上有违常理。

其次,以原告的专业能力,挑选规模、产品、价格都较优的一家或几家公司投保,但事实上却分别选择了十家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免体检额度内(并且其体检保额与免体检额非常接近),其投保动机存疑。

再次,原告的医学专业背景,使其对疾病的认识及诊断条件均优于普通人。原告作为曾有过保险经纪从业经验的人而言,应熟知重疾险规则及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但其隐瞒多份投保、刻意规避体检但又希望享受更高保额的投保方案设计,明显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原告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行为足以影响被告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故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艾某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就重疾险的本质来看,重疾险产品是一种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本质是防止更多家庭因病致穷并非让患者及家庭因病致富,而从行业惯例来看,连续多家投保的情况一般存在很高的逆选择风险,因此会从严处理,原告未如实告知多份投保的行为已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自身的财产状况、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一旦隐瞒或欺骗,很容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初衷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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