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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户口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1-01-06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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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户口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公告

赤峰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户口大清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的公告

广大居民朋友:

为了进一步严肃户籍管理工作,保证公民户口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给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第七次人口普查和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提供详实的人口数据支撑,赤峰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户口大清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及时注销应销未销户口

(一)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注销户口。公民确已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二)重复户口注销。对于一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户口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将强制注销真实性相对较低的户口或按时间顺序后登记的户口。

(三)参军户口注销。对于被批准服现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注销其户口。

(四)出国(境)定居等户口注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凭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申报登记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因历史原因等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三、及时完善户籍基本信息

本市居民户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修改完善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血型、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监护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申报登记暂住人口

跨旗县区居住的流动人员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登记暂住人口,居住登记满六个月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开展户籍清理整顿工作,旨在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一人多户、人户分离、户口登记差错”等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人口基层资料。如遇民警核实信息,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支持、配合。

赤峰市公安局

6月15日

编辑:乌伊罕、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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