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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生猪 牛 羊私屠滥宰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3-03-30 16: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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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生猪 牛 羊私屠滥宰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能够吃上安全、放心的肉类食品,澄城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结合今年开展的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近期联合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肉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

一、整治范围:

所有肉制品销售企业、小作坊、摊贩、大型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肉食专卖店、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生猪、羊、牛私屠滥宰和非法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生猪肉、羊肉、牛肉产品的行为均属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肉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三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是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是未经定点审批,违法从事生猪、羊、牛屠宰活动的行为都属于私屠滥宰;

六是未经检验和检疫的生猪、牛、羊产品都属于私屠滥宰的非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

七是检查肉及肉制品的来源,通过验证购货证明等,检查销售方是否存在使用来历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加工肉制品的行为。

八是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等行为。严格执行动物和动物检疫制度,严禁屠宰、出售或者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九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肉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是凡是跨区域进入我县的肉品都必须在食品药品部门备案登记。

二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生猪、牛、羊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是运输生猪、牛、羊产品的运载工具、贮存容器应当具有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防尘、保温等标砖要求的设施,箱体内应有牢固的吊挂设施,不得使用敞篷式车辆;运输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和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鲜、冻肉运输条件》GB/20799-的标砖。

四是生猪、生牛、生羊产品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应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和标识的规定,内外包装法定标识必须齐全,贴有检疫、检验标准。

五是跨区域进入我县的每批次肉品必须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随货同行,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验,经检查证、章、物相符合,方可销售。

六是肉品必须要有实验室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城县公安局

澄城县农业农村局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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