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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法院首次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0-10-21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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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法院首次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清新区法院首次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11月5日上午,清新区法院组成7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清新区检察院诉被告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这也是清新区法院首宗当庭宣判的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曾存在未预存复垦费用和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的问题。6月2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议其代为组织复垦。之后,被告与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签订三方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督促该矿业主缴纳部分复垦费用,种植桉树苗进行复垦,但整体效果不太理想。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怠于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的矿区代为组织复垦,并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完成复垦验收工作,继续做好复垦工程和后期三年的管理、养护工作,促使矿区的生态修复符合设计标准。诉讼中,被告已督促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缴清了113840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委托有关资质单位编写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图设计》。目前,被告已委托有关施工公司及监理公司进行施工及监理,但土地复垦工程未最终验收。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清远市清新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土地复垦费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土地复垦的验收等活动均具有监督管理义务。本案中,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的采矿许可有效期为6月22日至8月22日,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在该矿在许可期间,未依法督促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履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预存土地复垦费,直至该矿停产后的6月才签订了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于1月才足额缴纳了土地复垦费,显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告当庭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规定,被告应当继续按照《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图设计》对被毁矿区进行土地复垦、养护与监测,恢复或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经合议庭合议,清新区法院当庭宣判:一、确认被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怠于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的矿区按照《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山心乌坭陶瓷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图设计》代为组织复垦,并依法进行验收,且继续做好复垦工程为期三年的管理、养护工作,促使矿区的生态修复符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通讯员:陈桂清

原标题:《清新区法院首次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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