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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目前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时间:2024-03-19 09: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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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目前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该部近日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我国已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和旅游部介绍,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已经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并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新京报记者 倪伟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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