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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发现一车撞断灯柱大树 车里空无一人!次日男子自首竟被发现冒充!

时间:2018-10-24 2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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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发现一车撞断灯柱大树 车里空无一人!次日男子自首竟被发现冒充!

1月27日晚上,一湾浅月挂在半空,斗门街头分外宁静。

8点35分,“砰砰”两声巨响打破了宁静。有路人听到声响赶紧前去查看,只见一辆金色小车铲上路基,将一杆灯柱和一棵树拦腰撞断。▼

路人走近一看,车内空无一人,司机不知所踪,于是立即打电话报警。

斗门交警大队常警官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在湖中路西往东方向忠信春满园小区路段,一辆粤TQ××5K号金色本田小车铲上路基,右前轮胎划破,车头有明显凹痕。雾灯被一根电线牵着,摇摇欲坠。▼

车头还压着半截树根,车旁还倒着一个路灯。▼

常警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搜索相关证据,发现车内并没有司机的任何信息。常警官将车牌号输入系统,查询到车主的电话,但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常警官将车辆拖移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回到大队后,常警官立即调出附近视频监控排查,发现事故经过刚好被完完整整地拍摄下来。▼

视频中,8点35分,小车从群兴新村村道右转驶入湖中路时,车速比较快。没过两秒,小车突然向右变道,朝路边的路灯撞了上去。▼

过了三十秒,驾驶室的门缓缓打开,一名绿衣女子走下车,在车前看了几眼,紧接着返回车内捣鼓了好一会儿。车后排又走出一名女子,两人一会儿离开,一会儿又返回,折腾了好一会儿,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一早,常警官终于打通了车主何某的电话。何某在电话中说,当晚是他开的车。他经过湖中路的时候,突然头晕,无法控制小车才酿成事故。由于身体不适,他很快就回家休息了,到了第二天凌晨,他再返回事故现场的时候,发现小车已经不见了,知道可能是交警部门拖走了,于是又回家等待交警通知。

但视频上清楚地显示,司机是一名女子,何某却一口咬定是自己开的车。常警官警告何某,沿途设有监控,是谁开的车一查便知,而且冒名顶替处罚将非常严重,很可能要坐牢。听到常警官这么说,何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塌。▼

2月1日中午,何某带着妻子王某来斗门大队自首,将事情经过向交警原原本本说了一遍。

原来事发当晚,何某一家三口在白藤湖群兴村吃饭。到了8点半,妻子王某开车带女儿去华润万家买点东西,何某则自己回家,没有坐车。

当时,王某边开车边回头跟女儿聊天,殊不知小车已经偏离轨迹。等王某回过头看向前方时,想立即踩刹车,但惊慌之下竟把油门当成了刹车,直接冲上路基,撞倒路灯。▼

事故发生后,女儿被吓得哇哇大哭,王某也吓着了。虽然王某就拿到了驾驶证,但这是她第一次发生事故,就在她不知怎么办时,听到围观路人的议论说,事故这么严重,很可能要坐牢。▼

王某当时心乱如麻,带着女儿在现场走来走去,不知所措,最终决定先送女儿回家,跟老公商量该怎么办。

回到家后,王某把事情经过一五一十告诉了何某,谁知何某不但没安慰,反而跟她大吵一架。王某更加无措,安顿好女儿后,再次返回现场,发现小车已经被拖走了。

何某当晚吓得把手机关掉,第二天一开机,就接到交警电话。一开始,何某想给妻子隐瞒,但三两句话就瞒不下去了,只好带妻子来交警大队自首。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名顶替其驾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和冒名顶替行为人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幸好何某迷途知返,最后老实交代实情,并主动带妻子前来自首,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常警官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做出事故认定,由于王某肇事逃逸,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的处罚,记12分。同时,王某分心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一分不赔,2万元的车损将由王某自己掏腰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王某的逃逸有对法律法规的无知,也有逃避责任的心理。希望司机朋友们引以为戒,发生交通事故后,理应留下面对,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再拖一个人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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