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任性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犯险 获救后被追索救援费 谁买单?

任性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犯险 获救后被追索救援费 谁买单?

时间:2019-02-10 21:35:35

相关推荐

任性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犯险 获救后被追索救援费 谁买单?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28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旅质监)本月中旬,湖北宜昌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当地两家六人自驾车旅游,无视沿途禁止游泳以及汛期严禁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在附近的溪流中游泳时遇险,随后被当地公安和消防人员救起。六人脱险后,被当地有关部门追索救援费用。

【旅途说法】

对于这种无视自身安全,无视管理警告的任性行为,救援费用到底该不该由其承担,目前已经引起社会关注。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惠民普法小帮手“旅小法”就此为您说道一下。

【旅途演义】

湖北宜昌六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被索救援费

8月10日下午,宜昌市点军区两家共6人(其中1名未成年人)驾驶两台轿车,无视沿途禁止游泳及严禁汛期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在南津关大峡谷出口处的溪流中游泳。因上游突发大水致河水水位上涨,6人被困河中无法返回路面,随即报警。

接报后,夷陵区公安和消防队员迅速前往施救。获救后,民警将6名当事人带回小溪塔派出所询问核实有关情况。此次施救共出动消防车3台、橡皮艇1艘、警车4台,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共54人。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8月10日宜昌夷陵区文旅局牵头,组织多部门共同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谈话。同时,根据《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对两家人下达了《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夷陵区相关部门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6名人员主张追偿救援费用。据相关报道,被救者当时面对需要承担救援费用有些抵触情绪,认为“公共资源你就该救我,我为什么还要对后面的费用承担?”相关部门反复强调,“对你的追偿不是目的,而是要警示更多的人,不要去涉险。”

“任性”驴友涉险,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公共救援后,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在网络上,这次的“有偿救援”并没有引发太多争议,也几乎未听见“救援该不该收费”的讨论。网友的普遍态度是这次费用追偿得好,游客就该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

【法律宝典】

8月22日,新华社、人民网等央媒转载中国青年报评论文章:《有偿救援 让任性游客不再“说走就走”》,指出宜昌此次追偿救援费用,之所以得到“一致好评”,除了因为游客无视禁令在先之外,还有个重要因素是追偿“有法可依”。《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赔偿暂行办法》的实施,让追偿救援费用得以理直气壮、名正言顺。

除了宜昌之外,其他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追偿救援费用也是“普法”的过程。去年以来,鉴于违规探险游客增多、救援成本增加,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四姑娘山景区先后宣布启动有偿救援制度,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解读,有偿救援是明确有法可依的。游客应当听从导游的劝导,依据《旅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配合,否则要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要保留对游客进行过安全警示和劝导的证据,游客不听劝阻时,旅行社可以免责。但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均要积极救助,并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各地制定的有偿旅游救援法规,是对《旅游法》的细化和落实。以来,我国各地相继推出了有偿旅游救援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约束旅游者盲目冒险。而且,有偿救援更重要的是希望起到教育、警示、震慑的作用,让这种任性的行为减少、不发生。

【“旅小法”点评】

针对湖北宜昌六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被索救援费一事,《中国青年报》在评论中指出,“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救人总是第一位的。有偿只是事后追责与惩戒的一种手段。这一制度的推出,一方面能分担相关部门因救援而产生的部分费用,让救援机制良性运转。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能让那些任性的游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不会被无限兜底,不能继续怎么刺激就怎么来。”

“旅小法”提醒驴友们,要认识到违反景区规定进行游玩所带来的后果,要从自身明确不去危险地区、不去未开发区域进行探险。而有偿救援也不是变相牟利,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作用,希望驴友敬畏规则、敬畏生命、敬畏自然,做到文明出游,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编辑:刘思】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