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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非法旅游客运致6人死亡丨青海交警“五大曝光”行动

时间:2021-11-23 2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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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非法旅游客运致6人死亡丨青海交警“五大曝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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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25日在青海湖旅游专线公路(原国道109线)2171公里+89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

来源 | 海南州交警支队

5月25日13时12分许,陈某某驾驶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海湖旅游专线公路(原国道109线)由西宁向茶卡方向行驶至2171公里+89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郭生刚驾驶的青A7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内驾驶人及乘客5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现场方位照片(由东向西)

现场方位照片(由西向东)

现场方位照片(由北向南)

事故调查:

一、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内乘员均为由西宁前往茶卡盐湖旅游人员,与青海金谊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谊公司”)签订了为期六个多月的车辆乘揽合同,金谊公司日常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揽客,安排游客在青海省内景点游览。该公司于5月24日安排陈某某,要求其5月25日驾驶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出车,行程路线“西宁市-茶卡盐湖-青海湖-金银滩草原-西宁市”,负责接送乘客从西宁出发到沿途游玩,结束后直接返回西宁市。

中心现场照

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为非营运车辆,但为车辆购买了乘运险,该线路一天给载客车辆报酬为1000元。经调查,目前金谊公司共与7辆车签订了乘揽合同,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还与青海江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乘揽合同。

二、青A73***号大型普通客车:该车为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属旅游客运车辆,原驾驶人马某某5月25日因家中有事请假,公司借调青海西陲古城旅游有限公司驾驶人郭某某驾驶该车,事发时搭载旅行社乘客从茶卡返回西宁,至事发路段时在所属车道内行驶,事故中与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

车辆碰撞细目照

现场痕迹照

事故原因:

一是驾驶人及乘客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中,事发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肇事车辆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青A73***号大型普通客车均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且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道,车内乘员均未系安全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其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超速及未系安全带加重了事故后果,上述行为暴露出事故中驾驶人及乘客交通安全意识依然缺乏。

二是非法旅游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分析,该起事故中青A6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旅游客运活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旅游线路定制,旅游包车的组织等活动呈现不断活跃的趋势,一些拼团游、拼车游等形式的旅游活动越来越受到欢迎,这也为非法旅游客运车辆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三是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不到位。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西宁航海汽车修理厂签订了车辆安检、维修合同,但修理厂未对该公司车辆进行安检。修理厂称对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但没有相应档案印证,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责任:

共和县公安局于5月26日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应某某、李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对此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共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应某某、李某某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青海交警温馨提示:出门旅游应当乘坐合法合规车辆,乘坐车辆时应全程使用安全带。旅行社、旅游客运公司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合法合规车辆参与旅游客运,提醒驾驶人及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严格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对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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