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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23-11-10 0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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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月份前往中山市小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阅卷,以及协助当事人办理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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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价值高达千万元,济南槐荫公安全面侦查】为贯彻落实分局统一部署,秉持“拳头要硬”工作原则,全力消除积案,以案带案,深挖细查,2月12日,济南槐荫公安分局美里湖派出所在经侦、法制大队支持下刑事拘留一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人。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价值高达千万元,济南槐荫公安全面侦查

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果极其严重。

案例一:介绍虚开税额557万,判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案例二:介绍虚开者判4年实刑,受票方判二缓三。

重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调整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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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之前,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至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但并未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进行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不仅调整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罪标准,即从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同时,也调整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入罪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于原先虚开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未超过10万元的尚未审结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的,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的,应做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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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可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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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级单位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不久前,经侦大队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咨询建筑专业人士和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阮某。经查,4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阮某承建了某项目土建工程,但其挂靠在其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施工,为了避免少交个人所得税,通过虚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进行公对公转账,公对私转账回流、私对私转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开具了12张已被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万余元,税额13万余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阮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阮某已被该局依法处以相应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大江网抚州频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报道中,阮某涉嫌虚开税额13万余元,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得不多,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53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与他人商议,购买了7份价税合计818120元、税额合计1188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系从他处购买钢材后为报账购买发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已在税务部门退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刑不诉〔〕70号)

2.3.简要案情:谢某某以票货分离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提供给湖州A贸易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149232.2元,税额173534.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丰检刑不诉〔〕Z14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金额为2511081.14元、税额为276218.86元,价税合计27873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吴某某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予以退缴,结合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大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并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城检一部刑不诉〔〕19号)

4.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的A公司虚开了2份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49.86万元,税款20.67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城县A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149.86万元,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税款20.67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邓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鉴于南城县A有限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城县A有限公司、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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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认定的时候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按照虚开的票面税款金额计算;另一种是按照扣除掉真实交易的税款数额仅计算多开具的税款数额。应当说,后一种计算方式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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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这是一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当事人咨询,大家看看,是不是遇到骗子了?

网友:王律师,我想咨询一下

我:请说

网友:我老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了二个多月了。我们这边也找了关系的,说可以把人保释出来,但是需要700万费用,我想问这事靠谱吗?

我:你老公认罪吗?

网友:认的

我:涉案金额多少?

网友:有50多个空壳公司,一个多亿

我:你老公有从犯、自首、立功、中止、未遂情节吗?

网友:估计没有

我:如果你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就让他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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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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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检一部刑不诉〔〕5号)

1.3.简要案情:马某某从中介绍他人开具了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445232.43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从中渔利,在之后开具运输发票事宜过程中,也不再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康检一部刑不诉〔〕25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其他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税额726495.2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缴纳了罚金和滞纳金,国家的税收损失得到了弥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此之前没有涉税违法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3.1.案例三: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检一部刑不诉〔〕31号)

3.3.简要案情:文某某购买北京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1313928.62元,税额:210228. 56元,税价合计:1524157. 18元,并全部认证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检一部刑不诉〔〕3号)

4.3.简要案情:赵某甲通过他人介绍,接受虚开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672163.86元,税额165709.9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570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其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系初犯,并已补缴全部税款,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4号)

5.3.简要案情:雷某某从北京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8974.36元,税额84825.6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虚开税款数额不高,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最大程度挽回国家损失、减轻社会危害。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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