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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额如何确定?

时间:2018-08-22 07: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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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额如何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额应适用开票时的税率计算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因涉案税额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7月25日对高某某作出济长青检公刑不诉[]19号不起诉决定。

本律师认为,检察院对本案涉案税额的认定存在错误,从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1月、6月,济南市长清区**乙炔气厂负责人高某某为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约45000元,让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在山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段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票号00453431、00453432、00205414、00205494,发票金额302104.36元,税额51357.74元,价税合计353462.1元。高某某收到发票后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0月27日,高某某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51357.74元、滞纳金51.36元。

另查明,4月1日,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据此高某某的涉案税额为39273.57元。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涉案税额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标准,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三、存在问题

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是1月、6月,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根据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率调整为13%,该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

那么,涉案税额是按17%来计算,还是按13%来计算呢?当然是按17%的增值税率来计算。税率调整前征收增值税的,按调整前的税率进行征收,并不因调整税率而改变。因此,检察院在本案中计算涉案税额时,应适用开具发票时的税率,而不是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涉案税额,即应适用17%的税率计算涉案数额,而不是13%的税率。

四、适用原税率是否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那么,如果适用17%的增值税率,涉案税额则为51357.74元,已经超过了立案标准。

是否还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呢?肯定是不行。

那是否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呢?可以。

本案中,高某某涉嫌虚开的税额刚超过立案标准一点,虚开税额较小,且其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交纳滞纳金,国家的税款没有造成损失,应该还存在自首或者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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