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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制作长春 长春网站建站模板

时间:2021-07-27 12: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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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制作长春 长春网站建站模板

“这是公共浴室,你怎么能干这事呢?”吉林长春,王女士和朋友一起去某公共浴室洗澡,本来洗完澡一身轻松,想赶紧换完衣服早点回家。可是没想到更衣间一女子的异常举动,让她十分尴尬,欲哭无泪!

刚开始王女士她们都还没注意,以为这位女子正在没事和朋友语音通话,大伙都光着进来更衣间忙着换衣服。可是当王女士不小心瞟了一眼那位打电话女子的手机屏幕时,她被吓了一跳,赶紧招呼朋友一起躲到边上去。

原来,更衣间的这位女子正在用某手机通讯软件和男友进行视频聊天,也不知当时对方手机摄像头拍到了自己换衣服的场景没有。

于是王女士立马跟那女子说:“这是公共浴室,你怎么能干这事呢?竟然用手机与异性视频聊天!请赶紧关掉摄像头!”可是对方竟不以为然,说:“我和朋友聊天,镜头又没有对准你,关你什么事?”

王女士一听,来气了:“更衣间就这么大,你万一不小心晃动一下摄像头,极有可能拍到我们呀!你这种行为和直播间视频直播有啥区别?你这是侵犯大家隐私,这是违法行为!”

结果对方竟然不予理会,还是自顾自和男友继续开心的聊着天,丝毫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王女士当时想想,也不好继续发飙,万一把对方惹急了,如果直接把手机摄像头对过来怎么办?

于是,王女士只得小心翼翼躲在离对方相对较远的更衣间角落换好衣服,然后拿出自己手机对对方这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取证,然后就去服务台反映情况。

结果,服务员只是给楼上其他服务员打了个电话,让她们提醒该女子注意一点影响,然后这个事也就不了了之。

事后,王女士想想还是很生气,于是向当地记者爆料并请求帮助。

随后记者拨通了那家澡堂服务台的电话,问她们是否确有其事?为啥当时不直接强行制止该女子的违法行为?

结果澡堂服务台回复:“那女子说她手机镜头从没有对准过他人,没有侵犯别人隐私呀!如果要告她侵犯隐私,那得有确凿证据呀!证据在哪里呀?”

这弄得记者和王女士都很无语。王女士表示,她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来源:新浪新闻)

@先锋启示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根据上述事件中王女士的描述,更衣间那名女子,在隐私场所通过手机视频通讯软件与别人进行视频对话,显然是有侵犯别人隐私嫌疑的。但如果要上法院起诉对方,确实还得提供有力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表明隐私权受到侵犯的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如果王女士所拍摄到的视频,能证明对方聊天内容(语音对话、视频内容等)有暴露王女士隐私的地方,那完全可以直接去法庭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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