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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算骗取贷款罪吗 刷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4-06-07 0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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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算骗取贷款罪吗 刷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罪

POS机套现犯法吗?

为解一时之急,使用POS机套现时有发生,那么这种行为违法吗?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恶意透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处罚。“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如确因一时周转进行套现,不构成犯罪,但应及时归还,并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达到法定追诉条件后即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刚刚有个人来店里说要套现信用卡,给我一百块手续费,我让他直接扫商家码套,他墨迹半天又说要我先转他一万块,然后他再套出来给我[灵光一闪]这是啥操作?诈骗?

直接让他滚蛋了

停车两小时花费41952元!1月6日,河南郑州,男子李某因为停车两小时被扣41952元,停车场拒不退还,无奈找到媒体帮忙。

4日,李某外出办事,将车停在了某停车场,两小时后驾车准备驶离,出收费口时李某习惯性的扫码后输入支付密码支付。

结果输入到第五位密码41952时,直接扣款了41952元钱。李某满脑子疑惑,自己停两小时正常收费是7元,怎么会扣掉四万多元?

他进一步查看发现,是自己支付时没有看清支付方式。这个停车场的扫码收费方式是要求车主与管理员确认费用后输入费用金额,再输入密码支付。

而李某习惯性的以为直接会显示金额,输入密码就会自动扣除相应费用。这次是要自己输入金额,结果密码变成了金额,被扣除41952元。

本来支付错了,停车场返还多支付的金额即可。但李某找到停车场后,对方拒不退还,还以李某信用卡套现诈骗为由报警。

这让李某很是无语,找到媒体帮忙,对方依旧表示不能直接退还,要等公安机关调查完了再决定。

最后李某在记者的陪同下来到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表示会对双方的问题进行调解处理。(信息来源:小莉帮忙)

@法律有道

停车两小时扣费四万多,这的确是有点离谱,主要还是因为误解所致。停车场当然五权收取如此多的费用,但他们的担心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现在信用卡套现的确太多。

当然李某本身并没有去以此套现违法的目的,单纯就此次支付错误的事情来看,我们如何来从法律的角度评价呢?

首先,李某支付41953元是一种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因为是重大误解,那么支付四万多元当然不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种情况下,李某属于重大误解做出的支付法律行,李某有权撤销因误解导致所做出的支付行为。

其次,停车场收取41952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行为。

这个事件中停车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收取四万多元,李某因此遭受损失,故而停车场构成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典》,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并且,停车场作为得利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收取的41952元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李某不仅可以请求其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还有权主张损失赔偿,如同期利息等。

再次,停车场如果知晓自己属于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还可能涉及侵占犯罪。

停车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当得利,此时他本应该及时返还权利人。在此之前,还要保管好并不得转移挪用。如果拒不交出,则属于侵占他人财产。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构成侵占罪。

依据《刑法》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双方应该本着诚信处理此事,停车场谨慎固然可以理解。但很容易查明李某有无违法意图,就应该及时返还。而不是找各种理由刁难,更不能试图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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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两小时花费四万多停车费?男子:想让退回对方说我是诈骗

报警处理没错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李先生交停车费时,一不小心,把交费金额输成了密码,停了不到两个小时的车,交了41952元的停车费。李先生发现以后,赶紧找停车场负责人,希望对方能原路退回这笔钱。没想到对方态度十分恶劣,不但不退钱,还说李先生是诈骗。李先生说,那天他本来应该交7元停车费。但是他平时在停车场交费的时候,都是一扫码,金额就自动出来了。但是这家停车场的码扫了以后,金额需要手动输入,他以为是需要输入密码呢,结果输到第五位的时候,钱就被扣走了。等他发现的时候,已经晚了。而且这个钱还不能抵停车费,他随后又扫了7元停车费。事后,因为停车场负责人拒绝退钱,他找来记者。记者跟他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对方说会联系负责人。记者打通负责人电话,对方说像这种情况,他们都会报警诈骗,等警察确定没问题了才能退钱。记者询问诈骗什么呢?对方说可能是信用卡套现啥的,具体他们不知道,随即挂断了电话。李先生则否认套现之事。目前,当地派出所表示,会通知负责人进行调解处理。1、输金额输成了密码,这心也够大的了!这种错误一般人还真不容易犯,难怪老板会怀疑李先生是不是信用卡套现之类的诈骗。不过,人家要求的只是原路退回,又没要求给现金,显然不是信用卡套现了。2、对于李先生的行为,有法律人士说是重大误解,这可能是理解错误了。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合同的内容、对象等产生重大认识错误,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所作出的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要想撤回,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才可以。这个事件里,李先生误在金额里输入了密码,从而错误支付了款项。这样的行为当然是基于错误认识实施的,似乎也属于一种重大误解。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是,民法典里面重大误解,行为人误解的是合同内容等因素,对自身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并没有认识错误。如果是错误表达,则不产生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也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比如说,张三给李四转账,结果一不小心,转给了王五。这个时候,张三本来就没有向王五转账的意思,自然不产生与王五订立合同的意思,不属于重大误解。不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去专门撤销这个行为。所以,这个事件里,李先生错误付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也不需要去起诉撤销,只是客观上的一次错误行为。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为李先生的错误支付,让停车场获取了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李先生作为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停车场返还这笔钱及相应的利息。有人说,停车场不返还的话,可能涉嫌侵占罪。这也是一种错误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侵占对象限于保管物、遗失物、埋藏物。而这里即便停产场拒不返还,由于这笔钱不属于上面这三种,负责人自然也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停车场拒不返还的话,李先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车场返还了。3、最后,虽然停车场负责人不会构成犯罪,但不管从做人的基本道德来说,还是从法律规定来说,明知这是他人错付的钱,还非要占着不还,都是不可取的。你对李先生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郑州头条#

#净网##保定身边事##保定警事#【远离帮信犯罪,不做洗钱工具人——唐县网警抓获7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现如今随着网络犯罪活动逐渐产业化,在分工明确的链条中有人提供技术支持、有人提供洗钱服务、有人专门从事收购银行卡转移套现违法犯罪资金的犯罪团伙,对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期,唐县网警接到线索后立即联合刑警队、派出所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取证,最终成功打掉一个提供“洗钱”服务的团伙,抓获7名参与帮信犯罪活动嫌疑人,再次打击了诈骗团伙的嚣张气焰。

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安某、刘某某、谢某某、单某、杨某、敦某、肖某某通过转账取现换取虚拟货币的方法进行“洗钱”犯罪。犯罪嫌疑人安某负责联系上家汇款、刘某某和谢某某负责带领卡主进行取钱防止其带钱跑路、杨某和单某负责寻找银行卡卡主、其中肖某某和敦某为刷流水的银行卡卡主,短短几天,一个分工明确、上下层级严密的洗钱团伙就此诞生并迅速启动。通过20多张银行卡进行刷流水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唐县网警提醒:

我们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接到陌生电话或短信要求转款的一定要谨慎对待,多方核实。只要我们谨慎行事,捂住自己的口袋,正确判断、远离诈骗,让骗子无从下手。另外也要提醒我们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U盾、密码器等不外借、不出租、不出售,切莫以身试法。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有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请拨打110报警电话;切勿因贪图小利、赚钱快捷而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

【摊上事了!广西陆川一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U盾被判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银行卡、手机卡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它们在给我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近日,陆川一男子就为自己出售银行卡、U盾牟利的“聪明”行径付出了代价。

案件回顾

5至6月,胡某某正因为缺钱而发愁,其朋友廖某某突然联系上他,称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套现,不过需要胡某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和U盾用于刷银行流水才能办理。胡某某虽然心里明知道银行卡不能转给他人使用,也明知道这张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还是马上答应了廖某某的要求,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和U盾交到了廖某某手上。之后不久,廖某某给了胡某某1000元的报酬,胡某某喜出望外。而正是这张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款项,被害人达到十余人,涉案金额达到了十几万元。直到11月24日公安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其才如梦初醒。

陆川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陆川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电话卡、银行卡等的管理问题。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对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请广大群众注意,一定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否则不仅会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自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来源:陆川检察)#玉林头条#

海南三亚许某买了8元的奶茶,却给了8000元。店家既不即时退钱,还把钱还“借呗”,在警方介入下才挤牙膏的退钱还扣了几十元手续费。而店家则称,男子是信用卡套现的惯犯,自己当时确实没钱,为印证是否信用卡套现,故意扣下几十块手续费。面对记者的疑问,许某也未回复。(来源半岛晨报)

#法仪说法#

说实话,路上口渴去买杯奶茶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情况确实少见,又将8元“错付”成8000元,面对记者的疑问和事后微信联系,许某一直沉默,这些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确实可能存在套现的嫌疑。当然,也不排除他有一直使用信用卡付钱的习惯。

信用卡套现简单来说就是使用非法手段,把信用卡的资金额度,通过现金的方式套取出来,又不用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很多人为了避免高额的提现费、手续费都是用这种方式来规避、这也就诞生了专门以各种方式实现套现的人群。

在本案中,店家就面临一个很尴尬的情况,无论许某是否存在信用卡套现的情况,法律上店家都必须把钱退回去,没有权利去克扣任何的手续费。法律上店家拿到这8000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许某完全有权利要店家退钱。

有人说店家在将钱提取出来也需要交手续费,店家不扣钱岂不是对他不公平?法律上早有规定,如果不当得利人一开始就没有想据为己有,那么因为返还财物的过程中造成的必要损失,是可以向对方追偿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套现情况,店家应该把8000块钱全部退给许某,不许扣钱,但店家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许某补偿。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这种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法律还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店家或者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本案中,你不能说许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吧!

科技越发展,犯罪形式也就越多,让人猝不及防,而这些人就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欢迎关注@王法仪 ,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三亚#

“诈骗人员就是给我爱人洗脑,不让她与我和外界联系,然后渐渐地把这个钱投进去。不到36个小时被骗了13.8万元。”近日,广东东莞一位男子面对媒体时揭露了网络诈骗是如何骗取自己妻子13.8万元的内幕。

被骗13.8万元的张女士是一位外卖员,自己的丈夫同样也是一位外卖员。夫妻二人一起在东莞跑外卖,我们就可以猜想到他们的经济一定不会怎么好的。

13.8万对于一个以跑外卖来养家糊口的女人和这样一个家庭来说真不是一个小数目。

我猜想,女子本来是想一边跑外卖一边再在网上做个兼职,补贴一下家用的。于是就遇到的“抖音刷单”,对方称只要给别人的视频点赞、评论或转发收藏就能够得到佣金。

骗子诈骗肯定开头会给你一点甜头尝尝的,果不其然,为了让张女士放下戒心,取得她的信任,张女士按照要求刚刷完单就收到了180元的佣金。

张女士心想,这比跑外卖来钱可快多了,而且又不像跑外卖那么辛苦。越想越开心,这下她彻底相信对方了。

于是对方接下来让她做什么她就配合做什么。后来骗子让她下载了一个叫某某某的App,说可以刷高佣金的单子,佣金会更多。

然后再找借口收取所谓的手续费,一步步诱骗张女士打款给他们。张女士自己的7万多存款被骗完以后,骗子又继续诱导她找银行贷款,亲戚借钱。

张女士已经深陷其中,抱着再投点钱进去就可以拿回之前投进去的所有钱的想法,开始套现信用卡,最后又开始找亲戚借钱。

如果最后不是亲戚比较敏感,怀疑张女士被诈骗了,帮张女士报了警,她损失的可能还会更多。

被骗以后,张女士的丈夫知道后并没有责怪自己的妻子,而是安慰妻子,这种做法真的很暖心,这样的丈夫也值得点赞。

其实,刷单骗局很多年前就有了。包括我自己也亲自进过这种刷单的群。当然这种刷单群就是一个骗子,我进去的时候就是持怀疑态度进去的,所以最后根本没有骗到我。

开始骗子都会给你一点甜头的,取得你的信任,然后开始让你垫付款项刷单,垫付越多刷的单也就越大,除了垫付的金额会返现给你,你获得佣金也会高。

群里会有很多骗子同伙,晒返现和佣金转账记录的,警惕性不高的人就会相信真的是可以拿回垫付金和高佣金的,于是一垫付,就被骗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人人都听过,但是真正能在关键时刻想起这句话,相信这句话的人却很少。

其实,我们只要做到,陌生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刷单这类兼职不去碰。

就算碰上陌生人和陌生事了也要多长个心眼,持有怀疑的态度,然后去求助身边亲人和朋友的观点,一般就不会被骗。因为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你遇到过骗子吗?

你身边有人被网络诈骗过吗?

‖我是@待花解语 ,一个喜欢关注社会热点和百姓生活的80后,欢迎与您交流。

#东莞微头条# #央视曝光刷单兼职骗局#

一男子利用手机支付截图骗取便利店上万元

正义网株洲5月17日电(通讯员骆艳丽)随着科技的崛起,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在线支付功能得到了百姓的认知和认可,无论是吃饭、购物,只要“扫一扫”店家的二维码,再输入金额就可以完成付款。然而,有位小伙子竟利用这一便利,在一家便利店骗取钱财万余元。

4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的朱女士报警称,有人在她的便利店内利用支付截图行骗数月之久,对方使用手机支付,朱女士明明看到了“付款成功”的截图,为什么钱却没有到账?同日,犯罪嫌疑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邓某平时经常在这家便利店里买东西,他发现这家店使用微信支付后并没有收款成功的语音提醒,且每次邓某付款后,朱女士都只是看一眼“支付成功”的手机界面,就放心地把东西交给邓某了。于是,邓某便起了歹念。

他将在该店购物后的微信付款记录截图保存,金额从几元到百元不等。自去年9月起,邓某几乎每天都去朱女士的便利店里买东西,故意挑选相应总价的商品,然后装模作样用手机扫描收款二维码,继而打开预存的付款截图,然后将图片出示给朱女士,假装支付“成功”。

如此数月,朱女士也未曾发现其中猫腻,邓某愈发大胆,甚至用此“计”找朱女士套现。直至今年4月,邓某再次在该店套现后,朱女士发现钱根本没有到账,报警调查后,才发现邓某共骗取商品、套现几十余次,诈骗金额达16000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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