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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银行贷款合同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9-02-28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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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银行贷款合同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合同有效吗

【台海说法: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承担 何种保证责任?】

原告赵某与钱某系好友,6月,钱某为经商向原告赵某借款1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李某与原告赵某签订保证合同,为钱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钱某未按约定借期归还原告赵某借款,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钱某及被告李某归还借款。

案情审理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故保证人即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人钱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务得到清偿时,再由保证人即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保证人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之后,对1月1日后作出的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要求后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使债务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樟树市人民法院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职业放贷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

借款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故对姚某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借款合同无效,姚某无权要求管某、李某支付高额利息,管某、李某仅需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来源:苏州吴江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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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7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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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应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如无特别约定,即使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并不当然违反抵押担保人在上述《抵押合同》中的意思,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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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以公司的银行贷款来支付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资产来支付股权转让款,处分了公司的资产,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及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案号:()琼民初24号

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李振龙等与三亚志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徐丽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购房人逾期支付按揭款,开发商有权选择按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合同或行使追偿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如因购房人逾期支付按揭款导致银行从开发商账户中扣款超过一定期限的,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金,此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开发商代购房人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后已经承担保证责任,既可以依法向购房人行使追偿权,也可以选择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金。

案例索引:南昌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民再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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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发了微头条,问了这样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好多人都没弄明白我的意思,我现在说一下,我亲自代理姐姐的一个案子,我认为合同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某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书却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为合同有效。我的问题是:法律是否有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之分?

还违反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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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以躺着收费了,物业条例漏洞百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起诉公司#:辩称自学课程未取得学历证书 能力与岗位匹配】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南京,张某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总监,转正后薪资3万元。后张某在试用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将公司诉至法院。原来张某在入职时称“在南京大学某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而公司并未收到其学历证书原件。公司认为张某虚假学历。张某却表示,自己自学了相关课程,因工作家庭原因未取得学历证书,且自己能力与岗位匹配,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违法。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提供学历前后不一致违反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信号财经 网页链接

前夫哥没有违反离婚协议,他发的协议中有:汪小菲同意曲线再婚或超越一般男女情意的第三人居住在松勇路的房子前,支付水电费、税金、司机薪资、管理费。另外,松勇路房子的债务和贷款也是由汪小菲承担。这个债务不论曲线再婚与否都由汪小菲承担。

亲们,大家仔细看,在房子后面的字是“前”。也就是说,在曲线和新老公或许超出男女情谊的人住进那套房子之前汪应当交水电费及税金、司机工资、管理费等等。

所以,有了这个“前”字限定,大曲线结婚后或与别人以情侣关系居住在该房之“后”汪小菲就不用承担协议所述后面的费用。

现在看来违反协议的并不是小菲,但是那边却直接起诉冻结他资产,想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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