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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债权核对 债权债务的查询核对

时间:2024-01-02 07: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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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债权核对 债权债务的查询核对

破产债权的审核(四)——破产债权的审查方法

【作者】: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一、形式审查

(1)是否书面。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书面的申报材料。

(2)是否在债权申报期内提交的申报材料。

(3)是否提交了证明其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二、实质审查

(1)尊重生效的法律文书。

(2)确认的债权金额以债权人申报的金额为限。

(3)利息、滞纳金、罚金等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天数按365天算。

(4)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但以查明债权的真实性为原则。如经与债务人核对能证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虽不能提供支付凭证,但可依据事实确认债权。

(5)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条件的债权应审查条件是否成就。

(6)聘请审计机构、造价机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对债权审查有参考价值,未竣工验收工程的工程量需要造价机构确定。

(7)履行完债权转让程序的,将债权确认至受让人名下。

(8)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位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由其中一位债权人代表申报可以减轻管理人的工作。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要经多方核实,如应与债务人的财务人员核实是否存在已还款的事实,已清偿的债权须核减。

(10)或有债权暂缓认定。如债务人为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的权利要确认主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后才能确认。

(11)涉诉债权暂缓认定,须依据判决文书确认。

(1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此前债务人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当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您好,关于您的京东白条/金条账户长期处于逾期事宜,因您多次拒接/设置电话,现在正式通知您,根据您签订的相关协议,债权方近期将派当地工作人员去走访核实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财务状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未还款原因等,请保持电话畅通,配合工作

应收账款—收回来的才是你的资产。

应收账款虽然是你的债权,但只有收回来了才真正体现其作为资产的价值。企业需要在赊销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成本之间权衡。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价,定期核对往来账目,灵活运用现金折扣政策,完善对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才能使发生坏账的概率降至最低。

一、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信用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被企业广泛采用。应收账款是指因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收未收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债权。其产生的原因是:

1.商业竞争

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更新加剧,避免产品积压是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问题。许多产品,比如电子类产品、服装类产品不及时销售出去,日后将变得一文不值。为扩大销售或减少库存,除了广为人知的价格战之外,现金折扣、赊销等也是企业普遍采用的营销方式。这些营销方式会导致企业应收账款的形成。

2.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距

除赊销外,业务发生时间和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经常不一致,如有些供货周期比较长的产品,也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形成。

二、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对管理者来说,应收账款真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就是在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成本之间权衡。企业持有应收账款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主要有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

1.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资金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丧失的其他收入。例如,如果企业进行现金销售而不是赊销,收回的货款可以投资有价证券,从而产生利息收入,至少可以存放银行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或者可以用于再次购买商品销售等。赊销导致丧失的这些收入就是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2.管理成本

管理成本主要是指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而耗费的开支,主要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账簿记录费、收账费用。通常情况下企业为收回货款还会发生催款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坏账成本

坏账成本主要是指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这一成本一般与应收账款数量成同方向变动,即应收账款越多,坏账成本也越多。

因此,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松原市住建局消息:

按照市政府召开住建系统信访工作专题调度会议的要求,根据股东和购房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对安御首府项目实际控制人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立案调查。待公安机关核实开发企业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理清商品房预售资金去向查清事实后,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明确项目继续实施主体,启动项目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0408

周五

清明节后收假第一天中午,孩子爸开车回家的路上,追尾了。车子送到修理厂。才知道,车龄超过10以上后,保险公司就不再承保车损险了。现在换车吧,时机不到。

晚上只能打车去接孩子了。

在校门口,有几个妈妈聚在一起。有高三的,有高一的,也有高二的。大家互相打听孩子们的名次排位。有个妈妈,说是与孩子班上的陈同学爸爸是同事。陈同学成绩一直靠前,她妈妈也是任课老师,有望冲清北。孩子曾经说过,他们基本上都是陪跑的。陈同学妈妈一直强调要考清北,考名校。我对孩子说,不要想太多,用尽力气去学习了就行,不管考到那里,我们都接受。

今天早上,到学校的路上,我们又聊到了学习,身体,健康,平安,自由等话题。这段时间,可能是他们的政治课选修三,内容是民法与生活,与孩子一起讨论他们的课本,为她解惑。母女之间交流沟通的比较好。我说,在现在因为疫情使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但我们一定要以确定性来应对不确定性,孩子点点头。告诉她健康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走路回家。在路上遇见弟弟的一个战友,他儿子在高一。聊了一会儿孩子近期的学习情况。他说,儿子上个月,因为早读带着口罩,值日生说儿子没有读书报告给了老师,儿子认为被误解了,就辩驳了几句。班主任把孩子停了半天课,写检讨。后来老师认为检讨书不端正,写的不好,又停了半天课。孩子妈妈看到儿子这样,与老师理论,可能是语气不好,老师有些生气。他很无助。他问我,是不是要给老师送礼,我说不用的。我们从没有给老师送过任何礼物。重要的是,要好好的与孩子与老师好好沟通。这才高一,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建议他私下找到老师诚恳的沟通。也要教育孩子,要自律自觉自控自省。

昨天下午,原单位的破产管理人打电话给我,问我96年购买的房改房的房款差额领取了没有。要我做普通债权申报。这让我吃了一惊。回家后,到一个原同事家问她,她说,是有这个事儿,改制时都退了呀。我对自己无语了。自责自己,20多年了,自己再干啥?!同事孩子说,那个时候,几千块钱,可是很值钱的啊。一个晚上,我都在自责与焦虑烦躁中度过。孩爸也说,他也忽略了这个事儿。上个月申报债权,去财务上核对,财务上的人员从未说起过这个事儿。后来了解到金额,在网上进行了申报。今天上午,本来计划到单位上去一趟,可是,想想,去了又怎样?已经是这个结果了,去了也改变不了,单位上也没有钱给,管理人会不会以时效为由不予认定。对门邻居说我,你真有钱,他是董事会秘书,也是办公室主任,他说他与单位上的账目清楚的很。他说他现在就是等着补偿金领取了后,就到律师事务所去上班。才知道,他已经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了实习(他在08年通过了司考)。我说,我在单位上,只知道埋头工作,哪里想过企业会成为今天这样?!想到自己工作后,勤勤恳恳,努力学习努力工作,确实这样的一个结局。不禁感叹自己的悲凉。庆幸的是,自己一直在坚持学习,身体健康。只有指望未来的日子,好好的。

上午,原同事王姐姐打电话。她老公在去世,身前担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她感叹人走茶凉啊。她说她老公去世是后半月,按理应该计算满月的工资。财务上的出纳扒了半个月,只计算了半个月的。

公积金,只给计算到02年的,我的只有490.23元。之后的,管理人不予计算。不知道为什么。

同事说,你真不合算,读了那么多文凭,退休工资却没有加上。谁谁,当时有个文凭,现在每个月多300元。她总是为我抱不平,有何意义?!

不知道从98年第一次改制下岗后至今,自己是怎么过来的。觉得自己一直在奔跑,奔跑,没有停歇过。读文凭,考试,从事新职业。小孩,父母,学业,工作。真的,我努力了。也感谢孩爸没有责备我。也感谢孩子,她的学习没有让我分神。

翻了几遍通讯录,发觉竟然没有哪个适合听听我的倾诉。给我一些鼓励,给我一点儿建议。原来,一切都需要自己去承受。

五十五岁,能够觉醒,也不算晚。我在心里面对自己说。对待过去,要尽快的断离。未来的路上才能轻松。

感谢头条平台,做我的树洞。写下来,心里面轻松了些许。

生活还要继续,要好好的。我在心里面对自己说。

近日长春,于女士把名下的一个毛坯房租给男房客。合同到期后,于女士收房时发现,房子里住了陌生人,还把毛坯房都装修了一下,被陌生人当成了婚房!

5月20日,于雨晴在某小区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尹俊达,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两个月后,尹俊达提出要买这套房子,然后交了定金和首付款,并声称三天后到账。在这三天时间里,于雨晴也向尹俊达承诺可以进行装修,就这样,双方达成了协议。

于雨晴看到尹俊达的转账后,去物业给他开了装修单,但定金迟迟未交。于雨晴找到尹俊达后,对方表示钱应该是让银行退回去了,他会找时间支付首付款和定金,让她放心钱会给的。

转眼间,租期就要到了。尹俊达一直没打过来定金和首付款,于雨晴只好等房子到期,直接去收房。

没想到,当她准备收房时,眼前的一幕让她傻了眼。房子里住着一对陌生的男女,房子已经由毛坯房改成精装房。

经过一番打听,从对方处得知,这套房子是尹俊达抵押给他的。他们两人是同学,也有债务关系,而且尹俊达也声明这个房子是他的。于是他们也没多想,直接把房子装修好,准备当婚房用。

后来于雨晴告诉刘先生,房子的主人是她,尹俊达只是租客。同时,她拿出了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希望刘先生尽快搬出房子,否则就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对方说,你凭什么说这是你的房子?

后来于雨晴出示自己的购房合同证明和殷先生签的租赁合同时,刘先生却说,我的房子已经装修好了,可以搬出去,但是你要赔偿装修费用。

于雨晴不可能承担这笔费用,于是找了记者帮忙。(上述为化名)

那么事情的真相是不是像于雨晴说的那样,房子里到底住的是谁?房子又是谁装修的?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拨通了现场与于雨晴签订租房合同的尹俊达。尹俊达说,他已经和于雨晴确认了想买房的事,同学结婚装修的事情,于雨晴也同意了。

既然想买,为什么还没把钱转给于雨晴?但是尹俊达说因为做生意的钱一直没要回来,他们也没交定金,直接搬出去就行了。

此时,住在房子里的刘先生打开门,向于雨晴说明了具体情况。他和尹俊达是同学,有业务往来。尹俊达也欠了他一些债。尹俊达说他有房子,让他直接装修成新房。但直到房东于雨晴来收房,他才知道房子的真实情况。

当记者问,你们装修房子不提前看房产证吗?没想到对方回应说,我着急结婚,没想那么多。

但这样的说法太牵强了。用别人的房子做抵押,难道不知道抵押合法不合法吗?

于雨晴认为刘先生和尹俊达是合伙骗她的,而刘先生认为于雨晴和尹俊达是合伙骗他装修,然后来家里收房。双方各执一词,原因恐怕只有尹俊达自己知道。

于是,记者再次拨通了尹俊达的电话,但对方始终没有露面。他只说会解决此事,口头承诺搬走,至于怎么搬走,什么时候搬走,一直没有给出答案。后来又打他的电话,一直没接。

那么像于雨晴的遭遇,房子能不能正常收回,装修会不会由她承担?

有律师表示,如果业主能证明本人同意装修的前提是急于买卖,但买方最终未能履行,由此造成的所有装修损失都应由未履行买卖协议的一方,即租客承担。

同时,房主可以起诉现在使用该房屋的于先生,要求对方返还原物并支付其占用期间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尹俊达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什么性质?

尹俊达未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债权人刘先生,说房屋是自己的,致使产生误解。存在欺诈行为,欺诈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1)在诈骗人方面,必须存在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是故意向他人表达不真实的信息,无论是虚构、歪曲还是隐瞒。

(2)在被欺诈人方面:指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因此,尹俊达与于先生之间的合同无效。撤销后,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到房屋抵押前。此外,尹俊达的欺骗使于先生陷入了误解。同时,于先生在抵押前未能核实对方财产的真实情况,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在向法院申请赔偿装修款的同时,于先生本人也要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这件事提醒我们,租房时,无论房东还是租客,一定要确认合同协议的内容。口头承诺没有保证,一旦遇到事情就很难说清楚,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你说呢?

我是怎么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哪些?房产、存款、车辆等当然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到期债权也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其次,我直接给被执行人打电话,向他询问有没有到期债权还没有收回。被执行人很配合,跟我说了几个非常有质量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社会声誉的机构。

最后,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昨天接到法院电话,说次债务人正在核实情况,争取能要回多少是多少。

执行案件没有捷径可以走,需要有效寻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要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地沟通。#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百姓官司帮帮忙##法律#

最高法:高买低卖、放弃巨额债权等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商业规则的行为,能否说明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

最高法认为:

第一,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南京华能公司关于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

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易时间基本不确定。

本案中,《度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交(提)货方式为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秦皇岛港场地交货,交货地点须经双方确认,交货时间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及交货港口(或场地)以出卖方、买受方在月度销售合同(或订单)中约定为准;《度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具体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执行数量在双方月度合同(或订单)中商定,但是在双方签订的月度买卖合同中交货地点多为约定仓储地点,交易时间横跨整个月,约定并不明确。在《收货确认单》中载明交货地为约定地,运输方式为汽运出入库,到达港为客户自提。综上,分析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明显缺乏合同履行应当具有的确定性。

其次,案涉买卖合同均约定了质量验收标准,但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该条款与南京华能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案涉煤炭买卖合同仅需双方签署收货确认单即完成,并不需要货物的现实交付的合同履行方式相矛盾。

再次,就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在上述合同条款完全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案涉合同涉及的期间内,各方当事人一直不间断的签订内容近乎完全相同的合同,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行为习惯。

第二,案涉各方签订合同的市场行为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内容及销售煤炭情形,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向南京华能公司销售煤炭,南京华能公司加价后销售给南通恒利达公司,南通恒利达公司又以低于买入价销售给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签订合同的顺次、时间、价格等情形,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

根据南京华能公司、南通恒利达公司、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调账函》,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自愿放弃自身的重大利益,将对南京华能公司享有的巨额债权直接转移给南通恒利达公司,以此抵销南通恒利达公司拖欠南京华能公司因本案交易而产生的货款。从正常的市场交易角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各方特别是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理由的前提下主动放弃自己的巨额债权,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

本案中,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在放弃自己巨额债权的情形下,仍然自愿为根据《财务调账函》进行债务抵销之后的南通恒利达公司尚应支付给南京华能公司的剩余货款继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此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第三,关于是否存在案涉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在标的物采取仓储保管的情形下,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货物存放于M112库均无异议。南京华能公司、天津恒达公司、南通鑫磊公司、南通恒利达公司基于其长期从事该行业的商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理应知晓收货确认单的效力与法定的货权凭证和流转手续不能完全等同,仅凭南京华能公司所称的货物确认单无法从M112库中提取煤炭,并且可能出现因标的物不存在故所有权不能真实转移的商业风险。在从未提取煤炭的情况下,南京华能公司也没有准确核实过存放于M112库的煤炭数量是否与交易数量相吻合,也不清楚M112库的煤炭进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控制。

其虽认为在连环买卖中无需货物的现实交付,但作为货物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完全不关注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显然与常理不符。

另外,根据案涉合同,本案的煤炭交易数量巨大,但没有证据证明买受方对货物质检等关键环节履行相关手续,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买卖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正常主观行为,亦可以印证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案涉合同,但并不关心案涉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案涉合同交易是否真实流转。

综上,南京华能公司作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在M112库存放有与合同履行期间约定的数量、质量相对应的煤炭真实存在且货物已经真实交付或者货权已经真实流转,亦未提供其他仓单或者提货单等物权凭证证明案涉货物真实存在及货物流转过程。

综上,南京华能公司虽主张其与南通恒利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其亦称案涉交易为连环买卖,不需要物流运输及货物的现实交付,交易双方签收货物确认单即可,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约定与履行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与商业规则要求,对南京华能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终756号•-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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