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开公司的朋友压力比较大,家里还有生病的亲人,准备卖掉北京一套房缓解压力。他和买家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跟对方商量能不能把首付款直接给自己,然后把剩余的400万的贷款还了。买家认为自己的购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房屋过户前不能打入卖家的账户,坚持做资金监管。他虽满腹诚意得跟对方沟通,但最终没有改变结果,只能找过桥资金帮自己还掉上家的贷款。
买家这样做可以理解。他们担心的无非是两种:一是首付款打入对方账户不受自己控制,卖家不还贷款挪用了怎么办?第二,帮卖家还完贷款对方毁约怎么办?出现风险,即使打官司至少耗费一年半载,特别是刚需的人,真的等不起,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不贷款遇到危机了,你还能挺过我,做点小买卖、打打工、摆摆摊还能自在生活。没有个人破产法,一旦背上了债务,那你就彻底完蛋了,留给你的只有自杀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