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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贷款借款人死亡 网贷贷款人死亡

时间:2023-07-12 0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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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贷款借款人死亡 网贷贷款人死亡

21岁女青年露营被山洪卷走,众“驴友”遭巨额索赔,再次为露营者敲响警钟:雨季千万不能在河床和河岸边宿营!

年7月,21岁的骆某参加一次大明山露营活动时,不幸被山洪冲走死亡。

为此,骆某的父母将组织者及一同出游的梁某、陈某等12名“ 驴友” 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全20万元,以上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缘于6月底,被告武鸣县人梁某在时空网上发布召集组团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进行露营活动的消息,被告陈某得知此消息后,便邀请原告的女儿骆某(21岁)一起参加此次户外露营活动。

同年7月8 日,在被告梁某的召集下共有13名成员前往武鸣县两江镇露营地。

参加队员按被告梁某的要求向其交纳了60 元的费用。

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时许赵江山洪暴发,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的骆某尚在熟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山洪冲走。

险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的搜寻下,在下游离事发地约3千米的河床找到骆某的遗体。

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因素,且未安排人员守营。

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

然而, 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为此,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以及其他参团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结:

雨季千万不能在河床和河岸边宿营,不但有暴发山洪等危险,且夜晚时兽虫也较多。

#露营##登山##户外##驴友##旅行#

落魄皇帝袁术带着残部,投奔自己的哥哥。路上遇到刘备的攻击,袁术被打得溃不成军,只能躲进深山里。一天,袁术饥渴难耐,问身边人,还有蜜水吗?身边人说了七个字,让袁术当场吐血身亡。

袁术的身边人说:“无蜜水,只有血水。”养尊处优的袁术接受不了悲惨的现状,大呼一声:“袁术至于此乎?”便吐血身亡。

没想到这样响当当的人物,居然会因为一口蜂蜜水而丢掉性命,着实太可悲了。不过听了这段故事后,很多人都好奇:三国时期的人们就吃上蜂蜜了吗?

据《诗经》记载,东汉时,就有一个叫姜岐的人在山里靠养蜂为生,到了三国时期,人们不仅能吃到蜂蜜,还大力发展了蜂蜜的加工技术,把蜂蜜用来浸泡果品和制作成饮料。

蜂蜜在古代很受欢迎,武则天就是蜂蜜的狂热爱好者,她一吃不到蜂蜜就会暴躁发脾气,大诗人苏东坡每天都要吃五次蜂蜜,还有杨贵妃、萧太后都对蜂蜜情有独钟。

蜂蜜在今天依旧很受欢迎,有一期《拜托了冰箱》节目里,主持人打开杨紫的冰箱,发现里面有六大罐蜂蜜。在《妻子的浪漫旅行》中,颖儿把蜂蜜当礼物送给老公,究其原因是付辛博每天都要喝蜂蜜水。《爸爸去哪儿》中,萌娃们的日常饮食里也常常出现蜂蜜。

但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蜂蜜,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呢?哪些才是真正经得住市场和消费者检验的蜂蜜呢?其实,来自秦岭大山深处的这款椴树蜜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秦岭是世界级前三优质蜜源地之一,独特的地理结构造就了这里丰富的植被,而且因为海拔高耸,人烟稀少,工业污染少,这里产出的蜂蜜更纯正,更绿色。

而椴树蜜产在花团锦簇的七八月份,每到这个时候,土蜂就会倾巢出动,它们翻山越岭,去寻找最优质的蜜源。为了制造一汤勺的蜂蜜,它们要采集2000-3000朵花,为了产出一斤蜜,它们飞行的距离要绕地球3-5周。可以说,是土蜜蜂拼尽一生才换来的这一抹甜蜜。

蜂农也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椴树蜜,他们不兑水也不加糖,就让蜂蜜自然的发酵。经过一年的时间,蜂蜜慢慢变成了淡白色,看着像猪皮一样光滑。所以,这种蜂蜜也叫雪蜜。你可以挖一口直接吃,口感就像冰激凌一样润滑,仔细一品,你不仅能吃出微微的甜,更有淡淡的花香在唇齿间流淌。

并且,椴树蜜比普通的蜂蜜含有更多的葡萄糖成分,而葡萄糖是大脑需要的主要能量物质。所以,喝椴树蜜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脑疲劳,提高记忆力。

点击下面图片,带一瓶椴树蜜回家吧,你可以直接吃,可以冲水喝,可以留给自己,也可以送给朋友。让我们喝着甜甜的蜂蜜,享受甜甜的生活。

頔福臻品雪蜜500g 秦岭高原蜂场直采 头茬原蜜深山蜜源酿造

这个冬天,下个冬天,欧洲怎么过?

在个人层面,经济学人模型表明,在一个正常的冬天,实际能源价格上涨10%可能导致死亡人数增加0.6%。因此,今年的能源危机可能会导致整个欧洲额外10万老年人死亡。

经济上,欧洲通胀还未见顶。价格在过去一年里上涨超过4%的商品所占份额正在增长。补贴导致的能源价格上涨的延迟影响,将拖长高通胀期。反过来,这更有可能导致工资和服务价格飙升,从而延长物价螺旋式上升的时间。

#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万# 【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钓鱼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8.5万元,鱼塘主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9.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7月3日下午,李某与朋友来到一处鱼塘钓鱼,两人向鱼塘经营者刘某支付钓鱼费用80元。李某钓鱼时,因其鱼线缠绕电杆上架接的电缆线,导致李某拉扯鱼竿时触碰高压电线而触电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遂将刘某、高压电线所属供电公司及电缆线所属电信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与供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由供电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家属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是导致本案触电事故高压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应当对李某触身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高压线下严禁钓鱼,李某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但仍在显而易见的架接有高压电线之下的鱼塘钓鱼,导致其触电身亡,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

电信公司将其公司电缆线架接在供电公司电线杆上,其擅自寄挂的电缆线虽然不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存在间接原因,故电信公司对李某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某作为塘主,收取了李某钓鱼费用,即是有偿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经营场所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对李某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认定李某触电身亡事故由其自身承担35%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5%的责任,电信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10%的责任。因供电公司已经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故可以免除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家属、被告刘某和电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阳县法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钓鱼#

昨天说到开封叶某婷这案件时,还有人纠结失联等事作文章、带节奏,完全不理会当地官方发布的黑纸白字的消息。

官方在通报中说得很明白,死者家属在网上发布“凶手逍遥法外”“叶某婷失联”等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后,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警方于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的情况之下,出示证件依法将其带走调查。由此可见,所谓失联纯属一些人编造的谣言,警方能找到她并将其带走,说明12月6日前不存在所谓他家谎称的失联,而12月6日警方在其男朋友在场并出示证件将其带走,这更不是失联。他家散布失联消息,搏取公众同情,这是属于恶意消费公众的善良。

虽然官方有一个案情通报,但具体案件我还不想谈,是因为法院还在审理之中,怎么谈?叶某婷父亲因口角被殴死亡,确实值得人同情,但我们公众的同情不能被人利用。如果案件如警方案情通报所说,死者家属指证的刘某彦没参与殴打,却被舆论压力搞成冤假错案,那刘某彦的女儿是不是也应该举着身份证实名上网哭诉,请网友们帮他断案。大家觉得,这是不是很荒唐。

在热点问题上,网友的参与没有错,同情弱者也没错,但这种参与和同情得有边界。一些人不讲证据,不相信政府、警方、法院,仅凭个人的感情好恶对案件施加压力,这也是恶。你们想到过没有,可能被死者家属指证的刘某彦也是弱者,只是他还没上网发声罢了。确定人刘某彦有没有罪,得看法院审理结果,而不是死者家属怎么说。

弱者,不代表就一定有理;表面上的弱者,也不一定就真是弱者!

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万,实属无理取闹!事情发生在9月7日,两年后,段宏楠的母亲程女士居然要把长春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1万,承担全部责任。

程女士失去儿子的心情有多难过,我们都清楚。可是做人不能那么不讲道理吧!

而且经过两年多了,再重新提起这件事,这是自己经营的网络公司效益不好,没有流量,想吃带血馒头,还是真想为儿子讨公道,她心里怎么想的只有她自己最清楚了。

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做出的错误举动买单,而不是把这些责任推到长春供电局上。要这样的话,难道供电局以后在池塘边拉高压线,还要派人专门驻守,不能让人在附近钓鱼了。

对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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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和老爸视频,听到了一个让我心情久久无法平复的消息。我的一个小学同学,一个82年的非常壮实的男生,前两天干活时不幸坠落身亡。

他上有年近70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人生最重要的阶段,在即将迎来新年的特殊时候,他以这样一种意外的方式突然离去,让所有认识他的人无比心痛,让他的家人更是无法接受。

真的应了那句话,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大家都好好珍惜每一天吧!

家里人不幸死亡值得同情,但是也要依法维护权益,而不是利用网络散布不实消息绑架舆论。

环球网环球网官方账号

“女子反映父亲被殴打致死”,开封杞县回应:死者家属反映问题不实

本次世界杯8产生了,让人意外的是,西班牙的死亡之组全部死亡。西班牙死的方式最窝囊。综合实力看,法国最有可能赢得大力神杯。

早日破案!四川南充,15岁初三少女,疑似被性侵死亡,悲剧发生在11月底。有网友反映,少女死亡系因为在大酒店陪“社会人员”喝酒致死。

村民介绍,该少女母亲患癌去世,父亲外出赚钱,便和爷爷一起生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三名罪犯已被控制,一人为学生。另尸检已经完成,遗体仍在停尸房,相关报告还没有出来。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说法】

1.该案件能否私了?

从案情看,15岁少女已经死亡。如果本案并非意外事件,大概率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如果不是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或者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必须移送法院,让罪犯接受审判。

请注意,如果某人已经构成犯罪,所谓谅解和赔偿,只是作为从宽处罚的一个依据,其不影响案件的定罪,只能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从宽。

2.涉案人员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确实是喝酒过量死亡,那么相关的组织者、劝酒者,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具体到本案,该女子未成年人,商户是不能卖给他酒的,故意买给未成年人烟酒,可能面临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

既然酒不能卖,那么就更不能喝!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起喝酒,直接可以认定成年人具有过错,据此对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和生命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回到本案,如果15岁的未成年少女确属喝酒死亡,难道赔钱就完事了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喝酒具有死亡的风险,特别是过量饮酒,尤其是未成年人饮酒。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管不顾,或者为了取乐自信可以避免,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3年以上。

最后,对于少女是否被性侵,虽然目前尚未验证。笔者简要分析,一切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准,切勿传谣信谣。

所谓性侵,可能构成的犯罪有两个,一个是强奸罪,一个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涉案的三人轮流和少女发生关系,进而导致少女死亡的,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均依法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3、本案提醒我们,父母的陪伴对于孩子的成长尤为重要。15岁少女,没有母亲,父亲又外出打工,她就是一个妥妥的留守学生。俗话说:家里没老夸孝心,家里没小夸干净。每个人都应当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养育孩子,不在于养而在于“育”。

对此,您怎么看?和我一起关注热点案例,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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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生疑酒后遭性侵死亡 官方回应#

四川仪陇,一名中学女生在酒店陪他人喝酒后去世,据同村村民讲,去世女孩姓何,母亲患病去世,父亲在外地打工,留守在家和爷爷一起生活,据涉事学校老师讲,受害女孩是我们学校的,事发后已经加强了学生管理工作。

据女孩家属讲,何某今年15岁,对于死亡原因,警方未告知,不清楚到底有没有性侵,不过抓获了三名嫌疑人,其中一名是学生。

当地有关部门则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调查清楚之后会发布案情相关情况。

女生要学会自爱,在酒店陪他人喝酒,其实从事发环境和喝酒这个行为来看,地点是有目的选择的,而喝酒也许只是一个借口。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发布案情通报,假如受害女孩是在喝醉酒之后,三名嫌疑人与受害女孩发生性关系,那么此时就是趁着受害人无法、不能反抗之际,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强奸行为。

一般情况下,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如果是三人都实施了性侵,或者即便只有一人实施了性侵,致使女孩死亡的,那么这就是加重量刑情形,刑罚直接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处罚了。

由于一名嫌疑人也是一名学生,不知道是不是受害人的同学,借机将其骗到酒店?如果这名学生也实施了性侵行为,如果是同学,那么也是15周岁,据此按照《刑法》的规定,是需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

虽然抓获了嫌疑人,嫌疑人归案后也会供述案情相关的实施,但是目前尚未出尸检报告,因此受害人的死因是什么还不清楚,到底是因为喝酒醉酒后呕吐堵塞了气道,还是说受害女孩因为反抗被三人非法剥夺了生命,是需要鉴定死亡原因的。

而且如果实施了性侵犯罪,那么也是会提起相关证据,以此证实受害人体内是否有嫌疑人的遗传生物信息。

当然,无论女孩是如何去世的, 涉事学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害女孩是15周岁,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如果事发是在学校,那么学校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酒店,所以学校不会承担,但是酒店就要承担责任了。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遇到以下可疑情况,旅馆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等情形的。

所以涉事酒店在开具房间的时候,是存在疏漏的,对此由于没有尽到强制报告义务,对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过,受害人是一名15岁的留守未成年人,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去世,爷爷也管不了,发生这样的不幸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最后还是希望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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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河南叶婷事件最新进展# 都二十岁的人了,已经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年纪了。我认为抢手机、拔卡、删视频可能是对的。

如果内容不实已经是犯罪了,手机自然是作案工具。警方有权没收其作案工具。

关于叶婷父亲的死亡网上出现了新的说法,但是,我不能转发。因为没有媒体报道。我要乱发可能会触及法律。

希望媒体不光是评论员,也是调查员。让刘谋彦和他的家人也可以发声。舆论应该让司法更加公正。而不是裹挟司法。

让当事人双方都能在网络上发声,这样才更公平。

河南洛阳,男子王先生参加同学聚会同初恋唐女士开房发生关系时,因过度兴奋身亡。事发后,王先生亲属向唐女士索赔22万元。

人常说,最好吃的是饺子,最难忘的是初恋。初恋犹如一杯浓香的烈酒,只能闻香不可品味,容易醉人。

50岁的王先生和唐女士曾经是同学,更亲切一点说是懵懂青春的初恋情人关系。

毕业以后,见面机会很少。一晃30多人过去了,彼此在心中格外想念。

这一天,王先生在参加同学聚会,恰巧遇到了唐女士。

两人聊得很开心,往事历历在目一起涌向脑海,王先生和唐女士旧情复燃,彼此心照不宣,暧昧在了一起。

随后,唐女士和王先生一起入住酒店开房。

两个宽衣解带,发生了关系王先生过于兴奋,身体出现了不适。

唐女士见状拨打了急救中心电话,急救医生到现场对王先生进行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警方介入,鉴定王先生全身没有外伤,排除他杀。

然而,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将唐

女士告上法院,索赔22万余元。

家属认为引起王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唐女士与王先生发生性关系后,导致王强精神过度紧张亢奋引起昏厥,且女士在发现王先生晕厥后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错失了挽救王先生的机会,对引起王先生死亡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唐女士发现王先生出现不适症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且证据不能证明王先生的死亡与唐女士发生性关系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索赔要求。

对此,王先生家属不服上诉,认为唐女士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两人非合法夫妻,在酒店中非法发生性关系,导致王强精神过度紧张、亢奋引起晕厥导致王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二审认为,死者王先生生前与唐女士均有家室,双方相约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应被否定性评价,但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唐女士该为王先生的死承担责任吗?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哪一种行为,均可构成该罪,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唐女士与王先生发生关系并无恶性,是王先生自身原因导致其突发身亡,这与唐女士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唐女士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话又说回来了。王先生因一时贪欢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断送了自己的性命,又怨得了谁呢!?

而唐女士也够浪漫的,都50多岁的人了,见了初恋还这么动情,真让人不可思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洁身自爱,检点一些好,切莫因一时贪欢酿成大错,实在不值得啊!#情感# #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情感情感# #我要上微头条#

湖北的周绮兰三妹

可靠帅得扣卡

湖北周三妹给别人老爸气病去世,去年又帮人家老婆气病去世,你现在可以光明正大上位了,微信号拉黑还各种各样来加人,让人给充话费

【#律界邱喻大战落幕#:当事一方去世5年后,重审法院终止审理】12月8日,澎湃新闻获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当日针对著名法学家邱兴隆与长沙知名律师喻国强相互刑事自诉案,下达了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律师界“邱喻大战”落幕。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8年的刑事自诉案件。该案一审判决邱兴隆无罪、喻国强有期徒刑6个月。随后,二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邱兴隆去世。由于我国对于“自诉人死亡之后二审如何进行”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界对该案一直高度关注。在邱兴隆病故2年半后,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喻国强说,他今年12月8日下午收到法官亲自送上门的终止审理裁定书。“距离邱教授去世已经五年多了,我对他早没有个人恩怨了。但现在既然是终止审理,这说明原一审的有罪判决并未被认定,所以我将针对此前对我的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

多名法律专家告诉澎湃,本案中,在自诉人死亡情况下,法院做出“终止审理”于法无据,同时,在法院以“终止审理”而非宣告无罪结案的情形下,自诉案件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亦无依据。网页链接

四川南充,一名初三在读女中学生与社会上男子喝酒后,疑被性侵后致死亡。女子何某今年15岁,是当地某中学初三的学生。何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后,父亲为了生活,选择外出务工,而何某则留在家里与爷爷共同生活。

何某的家属称,事发时是11月底的一个周末,何某与社会上的男子喝酒后,在一家酒店房间内疑似被性侵后身亡。目前,警方已经控制三名嫌疑人。

据事发酒店的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但具体案情要向警方了解核实。

据何某就读的学校工作人员证实,事发时是周末。目前,学校已经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

据当地警方回应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案情以警方在侦破案件后的通报为准。

1、虽然本案最终该如何定性,我们还无法确定。但通过上述案情介绍,我们确定几点关键信息:一是何某才15岁,初三女初中生;二是何某是酒后在酒店房间身亡;三是有三名嫌疑人涉案。

2、通过以上几点关键信息,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明确规定,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中,何某是15岁未成年人,且是初中生,那么涉事酒店当时到底有没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其一方的义务呢?如果没有就属于民法所规定的过错行为,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何某是学校的学生,但事发时是周末,且何某也不是从学校离开后前往喝酒的,因此,就本案而言,学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虽然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其一方应当以此为鉴加强学生管理,并正确引导学生的三观,切勿被社会上的物质诱惑,从而做出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最后,三名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大家所认为的强奸罪。即行为人是趁何某醉酒不能反抗时或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为之的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如果行为人是违背何某意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侵犯行为的,就构成强奸罪。注意!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无论男女,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亦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只要警方认定三人都需为何某的死亡负责,那么就属于共同犯罪,三人均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有期徒刑;如有两人以上共同强奸被害人或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情节的,需加重处罚,处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注意!如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确认何某确实是被性侵致死的,那么本案起步量刑就是以上。当然,如果是三人都实施过性侵的话,也会与被害人是末成年人一样,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意见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且女方当时必须是自愿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此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何某当时是否被违背妇女意志,将是本案的关键!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在工作之余,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动向以及其社交方面的信息,以免因孩子误交一些狐朋狗友,而做出本不该学生该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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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北约对南斯拉夫的军事目标和基础设施进行了连续78天的无差别轰炸,造成了1800人死亡,经济损失达2000亿美元。

更可恶的是轰炸了我南联盟大使馆,致使我方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更加可悲的是我方牺牲人员还要用波音飞机运送回国,二十三年后,我们的大飞机投入使用了,为祖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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