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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贷在贷款账户怎么还款 建设银行贷款怎么还

时间:2023-11-25 2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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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贷在贷款账户怎么还款 建设银行贷款怎么还

建行提前还贷方便的有点懵圈[晕]

5月等额本息方式贷了77万,利率5.14%,6月1日第一次扣款4658.5。截止到.9.29已经还了16期(图二)。计划提前还贷20万。

先打电话咨询客服说是用建行app申请提前还贷,然后到柜台办手续。于是就在app申请了提前还款20万(图一),9.29就把20万放到建行卡里,也不知道什么时间扣,操作过其他银行的两位同事都说要去柜台一次然后才扣款。9月30日8:03发现20万已经扣走了(图三)。早上去柜台工作人员问要干什么,我们说提前还贷办手续已经扣走了金额,工作人员说手机上办完就没事了,不用来柜台[晕]。同事告诉我柜台可以选择缩短还款时间或是减少还款金额,怎么建行什么也没做?我们懵圈的等到10.1(我家贷款每月1号扣)发现还是原来的还款金额(图三),10.2日变了新的还款金额,减少了约1200(图四),利率没变还款月数没变。

也谈()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自媒体都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作出的()最高法民再245号“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并将其标题为为“一份最高法院的伟大判决:烂尾楼风险不应由购房者承担”,我想这可能与当下多地烂尾楼业主集体停贷有关。

()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点:(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该判决最核心的意思:因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但同时也有人担心,由于中国不是判例国家,此前()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件的当事人,还有一件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作出的()最高法民终683号“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忠诚,一审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王琪博、王琪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该案件的事实与()最高法民再245号一样,但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为:关于越州公司不能返还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时,王忠诚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该判决的核心:判决越州公司承担对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正确,但免除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王忠诚的还款责任错误。

应当说明的是,()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书明确载明该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且该判决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度参考案例”中六个案例之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同案同判”,加强类案检索。类案检索顺序范围:(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该判决出来后,全国各地已有很多判决依据()最高法民再245号进行说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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