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故城,24年前,陈老伯在银行存了3.8万元。如今陈老伯去取钱。银行说已经改建。让陈老伯去农村信用社取。陈老伯去信用社后,又被告知找不到底账,让陈老去银行要。陈老伯觉得两家银行在踢皮球,就把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告上了法庭。
上世纪90年代,陈老伯在当地的一家银行里存了一万八千元,利息是百分之十点九八,几个月后,陈老伯又把两万元的存款存入了一家银行。
后来陈老又忙着别的事,自己又不差钱,就一直没去取钱。24年之后,陈老伯一想到自己还有这么多的积蓄,就跑到银行去提款。银行说那时候已经完成改建了,你要到农村信用社去拿。
于是,陈老伯来到了农村信用社,农信社的工作人员拿着陈老伯的存款单,核实了存款确实是真的,但因为时间太久了,找不到当时的底账了,便拒绝了陈老伯的要求,让陈老伯前往银行进行查询。
一直跑来跑去的,年迈的陈老伯终于爆发了,怒火中烧的陈老伯将农村信用社以及银行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
信用社声称,我们查看了存款单,发现在合并到农村信用社后,由于接管的交接资料不完整,所以不能确认存款是不是我们的。
银行声称,陈老伯存款的机构并非本公司附属公司,也不是下属机构,本公司未承继信用社的债权债务,所以不应该承担给付存款和支付利息。
@杨某看法
那陈老伯的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呢?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老伯在储蓄时,存款人是由银行保管,但此后,按照历史档案,银行拆分,改组为信用社,而最终则是农村信用社接管了储蓄机构的资产和顾客的存款。
另外,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陈老伯所持的两份存款单中的款项已经被取出,所以被告农村信用社应支付原告的存款本金38000元,并于本案完成后支付相应利息。
此案中,陈老伯与存款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存款契约关系,因此,陈老伯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不但有责任将其存入银行,还应当遵守存款管理的有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原则。
如果银行不能找到基础帐目或分手而拒绝支付,那就要看谁在分居之后接手了债务,并为此承担了偿还的义务。
实际上,按照《公司法》174条,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其债权债务均由新公司或新公司承担。还有176条所述,在公司解散之前,公司的债务将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但公司在分立之前,应以书面方式对其债务进行清算。
所以,即便公司进行了兼并或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应当归于变更后的公司,并不是就不存在了。
要想查清楚二十年前的账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账本由于保管不当而遗失,存款者的资金到底取没取出也就不得而知,但是,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存款者已经取走了,否则,就得按照储户手里的存单为准。
大家有遇见过这种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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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大家,办二代证的时候,派出所把身份证给了别人,本人当时没时间回老家,让家人去了三四趟都没给,非要让去市局挂失才给,后来别人得知信息后去了派出所拿走代款了,信用社代款人也未经本人知道,放了代,拿走身份证的人,无力偿还,光把本金还了,但利息太多了,信用社现在老催我们让他还,我就想知道在法律面前我该怎么办,如何撇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