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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利息归还 信用社贷款还息时间

时间:2018-08-04 23: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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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利息归还 信用社贷款还息时间

吉林,倪女士取了10000元现金,随后陪着姐姐开车到邮政储蓄所取款,司机在开后车门拿兜子时,不小心将倪女士的10000元掉在了地上,事后倪女士才发现钱丢了。

幸好,邮政储蓄所还保留了当天的录像,通过调取录像,发现10000元被李某捡走了。

得知这一消息后,倪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便通过中间人和李某协商,要求归还10000元。

哪知李某并不承认自己捡了10000元,拒绝返还。见协商不成,倪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主张李某归还遗失的10000元。

庭审中,倪女士为了证实自己丢了1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取钱的凭证以及监控。

但面对倪女士的起诉,李某却辩称自己确实到过储蓄所,不过没有碰到倪女士,视频里也没有弯腰捡钱的画面。

李某的辩解显然不能歪曲监控视频中捡钱的录像,可以清楚的看到倪女士的10000元被李某捡了去,对于如此清晰的事实,李某的答辩显然是不成立的。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

1、因倪女士疏忽将一沓1万元掉落在左侧后车门下,未及时发现,通过倪女士提交的视频资料,证实此款被李某拾得。

2、李某因捡到10000元受有利益,倪女士因此受损害,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李某取得的10000元,无法律上原因,应当向倪女士归还。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倪女士提交的视频,显示李某在邮政储蓄所弯腰捡拾一沓人民币的动作,另外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李某捡拾了10000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荔枝看法

拾金不昧是高尚的品质,是一种美德,应大力提倡,每个人应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助人为乐,发扬拾金不昧这种精神。

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予以归还而不应当占为己有,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于李某而言,捡到了10000元,虽然无法确定是何人所丢,或者起了贪念,认为即便失主找回来也发现不了是自己捡到。但即便如此,也应当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装入自己的口袋。

对于李某捡到10000元而拒不归还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李某捡拾的10000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因为拒不返还,致使倪女士遭受了10000元的财产损失,那么李某就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还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捡钱的李某是拒承认捡到10000元的,在主观上是恶意,这也造成倪女士不仅没有及时要回10000元,还因此产生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如果倪女士主张,李某也应当予以赔偿。

但很多情况下,丢失物品的人,并不像李女士如此幸运,事情发生在监控之下,还有证据可以证明,倘若没有直接证据,而李某又拒不承认的话,在法律上也是难以追回的。

所以说,与其情形,不如以后提高注意力,尤其是钱财或贵重物品的保存,千万不可大意,否则一旦丢失,再想追回,除非遇到拾金不昧的人,否则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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