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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北京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时间:2022-05-01 07: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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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北京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重磅!四项考试取消,二建成绩有效期顺延到!】

近日,#北京市# 人社局官网发布通知:

1、延期开展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 职业资格考试,且科目成绩合格的,其成绩有效期顺延至。

2、取消度北京市#高级经济师# 资格专业课考试。

3、取消北京市#高级工程师# (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资格专业课考试。

4、取消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专业课考试。

5、取消北京地区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北京市人社局本次发布的通知中,并未提及取消二建考试,并且在这个时间阶段公布的是二建延期的通知,说明今年#二建# 不考的可能性很小。

有朋友会问#一级建造师# 考试、#监理工程师# 考试等会不会延期?文件中提到:

全国统一组织的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审核、考试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执行。

可以理解为,不排除有延期举行的可能。还是建议大家正常备考,做好随时进考场的准备,把考点融会贯通,争取一次通过!

(公告详情见图所示,附二建考情汇总表)

【中级经济师报考通知】

要求:

大专毕业6年

本科毕业4年

【广州中院发出全国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据悉,广州中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示范。

在上述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此前由于只有张某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开庭当日,张某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未亲自到庭且其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到职责的质疑。

“司法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当事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案件事实,企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形。法庭审判,正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诘问中,发现谎言,排除假证,还原案件客观真实。”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说,经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后拒不签署、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因当事人本人拒不到庭,且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理,即对该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作为对当事人违反出庭义务的制裁,也可直接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其中包括:

明确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的情形,包括案件的被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不知情、陈述不清或对关键证据无法确认的;案件事实不能查清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有正当理由的;法院认为需要本人到庭的其他情形。

明确《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程序,规定经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发,法院可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特殊传票,明确告知其需要本人到庭的时间、地点及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等。

明确当事人拒绝亲自出庭的后果,因当事人本人拒不到庭,且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对该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或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构建保证书签署和宣读机制,要求法院在询问当事人本人之前,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虚构、隐瞒、歪曲,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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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敢随便和别人同桌喝酒吗?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一起因喝酒致人死亡案。山东郯城县一名男子与朋友一起喝酒,还是连喝了两场,结果不幸酒精中毒喝死了。法院判决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近28万块钱。

这件不幸的事情发生在12月5日,禚某某在饭店组织了一场饭局,邀请几位亲朋参加。在这桌三人分喝喝了一瓶白酒后,又和其中一位两人分喝了一瓶白酒。这桌喝完,禚某某又跑到隔壁房间,和人家继续喝酒。最后散场时独自回去。途中酒醉昏迷在路旁,被巡逻队员发现联系其家人送回家中。没想到次日死在家中,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

家属一看出大事了,自然就把这两桌酒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酒友们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当时情形具体个人分担比例有所不同。总的赔偿费是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类似的同桌饮酒导致出现伤亡事故的人,同桌饮酒人都要根据情况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这样的新闻已经见过不少了,这个历时将近两年的案子再次告诉我们,喝酒需慎重,邀请朋友喝酒更要操心。

能免除责任的有不劝酒,还要负责把喝了酒的朋友送回家中,这样就可以免除责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还和酒友们大喝二喝的,就很容易出现不可预料的后果,到时候本来是高兴的事,却要赔上好多钱,好事变坏事。何苦来哉呢?

对此你怎么看呢?

#山东头条# #临沂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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