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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22-05-29 08: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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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刘姝威评独董:滥竽充数将倾家荡产#

独立董事是我们国家资本市场一股重要的监督力量,是从独立第三方角度、从自身专业学识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公开、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制度。

从我们独立董事制度实行以来,对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一直起到非常重要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对于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此次康美药业由于独立董事没有尽责的原因给自己带来上亿的损失,而且会给自己带来声誉的损失。但这只是我们上市公司独董不尽责案例的一个个案,实际上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这也给我们许多担当独立董事的专家提了一个醒,如果你不能够尽职尽责,独立的行使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只是挂个名领取所谓的职务补贴,最终导致不好的结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 吸纳有关完善独董制度相关内容】

11月26日,证监会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在《独立董事规则》起草情况说明中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使用性。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高度重视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 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财联社12月4日电,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表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全面、客观看待。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问症独董# :#如何看待康美案后独董离职潮# 】康美案的落地,引发了一波上市公司独董离职潮。一时间,在中国资本市场借鉴推行之久,在公司治理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上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引发持续的争议和争论。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讨论,在此之前,独立董事陷入“不独立”“不懂事”“花瓶”的指摘争议怪圈,但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特别是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一审落锤,市场人士认为,有理由去疴除弊,在注册制改革正推向全市场之际,需要重新审视正值二十岁的独董制度。【专题】问症独董_经济观察网

#刘姝威再发文评独董制度#

#刘姝威评独董:滥竽充数将倾家荡产# 【花瓶独董时代宣告结束!呼唤职业独董制度】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万科独董刘姝威评述近日独董“离职潮”的评论:滥竽充数的独立董事将冒倾家荡产的风险。在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宣判之后,刘姝威的观点显然是成立的。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康美药业的5名独立董事分别要承担5%及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的赔偿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这对于5位独董来说,自然得倾家荡产了。

实际上,广州中院的判决宣告了“花瓶独董”时代的结束。因为在此之前,独董是只拿钱,只签字,而不用干活,不用担责的。但广州中院的判决却让“花瓶独董”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而这一“连带”就要倾家荡产了。如此一来,“花瓶独董”自然是难以为继了,对于那些平日里问题较多的公司,独董们还是走人为妙。不然,万一东窗事发,就是承担连带责任,那就赔大了。

花瓶独董是当不下去了。要当独董就必须要管事,这其实也是独董制度的初衷,也是投资者所愿意看到的。但要当管事的独董,这就呼唤职业独董制度。即独董必须是专职的,必须每个月要在上市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对上市公司的事情有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切实行使独董的职权。不然,在不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地把字签了,那是要负连带责任的。而要做职业独董,自然也就不能兼职太多,以两三家为限。而独董的收入也需要大幅提高,要远远高于公司其他董事的水平,毕竟其他董事可以持股,而独董并不能持股。这也意味着当前的独董制度需要重新修改完善,现行的独董制度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头条热榜

【重磅!证监会公开回应独董制度改革!王建军履新后“首秀”谈加强投资者保护】12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公开回应独董制度改革。他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重磅!证监会公开回应独董制度改革!王建军履新后“首秀”谈加强投资者保护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我国,独立董事通常就是指上市公司范畴,但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非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争点聚焦##我要上头条##公司法#

不妨在后问一问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条提到:“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3分之1独立董事。”

即,上市公司应当聘任1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其出任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不说别的,第一,前,写这样的规定的理由是什么?第二,如果有纪录,可以拿出来看看?如若没有,那只能问,是谁写的?

在前述基础上,接着问:会计专业人士他或者她,和监事会监事是何种关系?若有这一席董事,监事会是否应该废止?如果不废止,是不是就不应该设置这一席董事?

在此基础上,如若CEO占据董事席位,则需要这一席董事吗?董事会是一个理审计的一个专业机构?还是一个厉行砥砺的管理议决机构?开会的时候,律师不在场吗?CFO不在场吗?

若不在场,恐怕开错药方了吧?

#证监会回应康美案#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康美案#将促进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尽责实现优胜劣汰# 】12月4日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表示,康美案也引发市场各方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讨论。针对判决独立董事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这一判决对净化独立董事执业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大意义,将促进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尽责,实现优胜劣汰。也有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存在收入与责任不匹配、独立董事“不独不懂”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全面、客观看待。上市公司董事会主要是负责公司经营战略等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是《公司法》规定的治理要求。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证监会网站;贝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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