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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30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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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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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安全意识

是从你身体里长出来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于11月至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

4.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整体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11月—3月)。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二)执法检查(4月—7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导互查(8月—9月)。应急管理部组织若干督导组,对培训考试体量大、问题反映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管理部督导组未覆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互查工作届时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升(10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应急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高海东、王国栋,010-64463064)。应急管理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关中央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对下属单位自查自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培训到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考试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

(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11月12日

紧急提醒: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施行。其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典型处罚案例通报

第一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例一」:因同样问题,10家企业被罚18.6万

近日,烟台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二」: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20000元

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10000元

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安全责任书。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被罚45万元

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10条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第二类: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案例一」: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8月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被罚1万

7月1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三类:未按照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安全教育

「案例一」:未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被罚5000

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4月23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案例三」: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被罚8000

5月19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第四类: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代签或未补签

「案例一」:无法提供补学证明,被罚50000

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代替多人签字,被立案调查

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三」:本人未签字,被罚10000元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类:安全试卷代抄写或分数作假

「案例一」:试卷分数造假,罚款9000元

近日,据「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人替多人抄写试卷,立案调查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多张试卷竟然笔迹都一样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实施,毋庸置疑,未来对于安全培训造假的整治力度和罚款金额还将全面提升,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单位和个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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