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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4-11 2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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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0月1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即“第39号”文,此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简称SRRC)的改型变更、非独立操作的无线电操作模块等认证事宜作了进一步的优化。

公告全文天纵君转载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1号)要求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上款可以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是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从公告内容来看,对部分调整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针对“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也明确减少了企业产品的型号核准数量、简化了认可方式,这将有利于申请企业进一步降低其的认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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