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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 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时间:2020-11-07 10: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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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 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

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在实际中,工伤私了时有发生。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有的工作单位拒绝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后,单位和又主动与劳动者私下达成协议。

那么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因为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而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可以?

如果目前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劳动局申请撤回工伤认定,然后可以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由用人单位或职工的申请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工伤认定,若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认定工伤申请。

因此,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个别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仅给予工伤职工很少的赔偿费用,并胁迫、诱惑工伤职工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虽然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合意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仍然可以就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维护自己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又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同时,其第17条中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上述可知,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是否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是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也有撤回申请的权利,法律法规并未对申请人的撤回权作出限定,因此申请人有权利撤回申请。

所以只要申请人的再次申请在1年期限内,就符合上述申请规定,申请人仍然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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