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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灙骆路路名与市民政局及有关地名专家商榷

时间:2022-02-06 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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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灙骆路路名与市民政局及有关地名专家商榷

灙骆古道上的栈道眼诉说着悠久的历史

7月21日,笔者致信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询问“灙骆路南段最后200米何时动工?”,信中顺带提及“灙骆路才是正确写法,‘傥骆路’是完全错误的写法,希望政府能果断全面地纠正,不要辜负汉中‘历史文化名城”的盛誉。”前不久收到公开回复,回复要点如下:

关于发信人提出的将道路名称和地名中的“傥”字改为“灙”,经民政局与有关地名专家研究,认为暂时无需更改,理由如下: 一、“灙”为生僻字生僻字为未收录于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25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的汉字。“灙”,未见收录于该表之中,故为生僻字。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四条:(五)避免使用生僻字”,“灙”不能用于地名用字。

二、“灙”与“傥”“傥”不是“灙”的简化字,只是作为“灙”的替代字用于地名,其历史演变目前也已无考。但不管“灙”字是如何误写、讹传为“傥”,本着地名约定俗成、方便使用的原则,“傥”用于地名已为社会公众接受和应用,已经成为一项基础性信息,更改涉及到群众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宣传件等一系列相关证件的重新办理,一动则百动,同时还涉及到有线电视、网络、邮政、电信、公安、街道、社区等通信地址的变更和交通标志的更换,影响到社会交往、安定和经济成本等多项因素。

回复非常友好,而且颇为详尽,足见政府工作人员对笔者信函非常重视,在此特致谢意!但笔者对部分观点仍难以认同,在此再次提出以商榷。

第一,关于对《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四条:(五)避免使用生僻字”条款的解读,笔者认为“避免”并不是“禁止”,“避免”指尽量少用,并不等于完全不可用。何况什么是“生僻字”?目前并没有统一定义。

第二,6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8105字),此表发布后1988年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即停用。首先,拿已停用“旧表”来作评判依据是欠妥的;其次,“新表”录入了和汉中关系较近的“旧表”未录入的“湑”、“鄠”等字,这表明随着国民文化素质的提升,字表“扩容”乃大势所趋。

第三,在汉语言文字中并没有“替代字”这个术语,用“傥”代“灙”完全是以讹传讹的“错别字”,这好比汉中人普遍将“兵豆”错写为“槟豆”,是典型的文化缺失的表现,决不可能因为错的人多了就成为正确的了。何况“傥”(tǎng)和“灙”(dǎng)读音完全不同,所以用“傥”代替“灙”可以说是“牛头不对马嘴”。

第四,“灙骆路”路名源于“灙骆古道”,该古道因南起洋县“灙水”,北至周至“骆峪”而得名,是“蜀道”中翻越秦岭最快捷也最险峻的一条古道,至今西安和汉中间的航线就是沿着灙骆古道飞行的,其名始于三国时期,已有近2000年历史,翻开任何版本的《汉中府志》均可查阅到,其历史演变清清楚楚,绝不是“目前已无考”。

第五,“灙骆路”错写为“傥骆路”目前的确已有些“积重难返”,但汉中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最佳历史文化魅力城市”,及时果断纠错之于放任所谓“约定俗成”更为必要。之于证件和地址的变更,完全可采用“老证继续用(换证再调整),新证果断改”的办法来解决;南郑撤县设区后,难道原身份证全都作废办新的了?

市长信箱回复截屏

康熙版《汉中府志》(影印原版,时名《汉南郡志》)

嘉庆版《汉中府志》(简体版)

灙骆古道上的情景群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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