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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 不予行政处罚文书(9篇)

时间:2019-03-25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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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 不予行政处罚文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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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一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xx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xx月xx日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二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董事长 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 省长

住所地:xx市路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与已认定的事实完全对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正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明了两点,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予以公开;其二,被上诉人以答复的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够全面公开。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编号、建档,是完整的。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档案应该包括档案卷皮、目录、索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够予以全部公开。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为袒护被上诉人而故意违背事实的官官相护。

1.被上诉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其答复的“处理结果”(档案中有文字记录的“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其答复中所称 “处理结果”的文字记载。上诉人相信,这是被上诉人是为了逃避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责任而编造的“处理结果”。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档案中记录的“处理结果”。

2.被上诉人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案上诉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就是一个过程,其任一行为和环节不仅仅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一审中被上诉人避重就轻、“挤牙膏式”提供了对该函处理过程中的部分信息,这不仅说明了作为省级政府诚信的缺失,还证明其对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干预。

3、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行动是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诉人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按约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卷宗,其工作人员拿来的档案袋中却只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等,根本不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没有档案”一推了之。上诉人将该情况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对此一情况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愚弄民众、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原告公开”。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与事实是完全相悖的。

4.一审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获取、制作的,已经编号归档,并由被告保管。该档案中有多少信息,其举证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仅有选择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绝公开全部的原始档案,就连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原始档案也拒绝公开。一审判决对此不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违法地认定:“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拒绝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完全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诉人自己及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最初在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称:“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又改称: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将其中的部分过程信息提交法庭,还一再表示: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都证明,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是违法的。。

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即:撤销被告于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公开英国驻华使馆的函件“关于:嘉实多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不公判决”及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一审中被上诉人公开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又拒绝完整地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的原行政行为。

3、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说明义务,又符合本条所列的八种情形。本案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对于如此清楚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竟适用关于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肆无忌惮地践踏我国神圣的法律!

4、判决被上诉人公开信息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依法必须公开。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拣后的部分信息。判决被上诉人再公开经其挑拣后愿意公开且已经公开的部分信息意义确实不大,但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让上诉人看到原始信息档案,包括卷皮、目录、全部信息的内文,页码是否相连,让事实来证明被上诉人是否干预了司法审判,这不仅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等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立案时间是x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于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一审答辩状及证据,该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达期限;虽然判决书制作于x年6月27日,但上诉人收到的时间却是x年7月26日。这大大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六、被上诉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是因为该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1.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信函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行政干预司法的要求。

20xx年,因bp及嘉实多公司擅自中止与上诉人的《经销商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关键时刻,英国驻华大使馆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长,信中写到:“给您写信,是烦请您关注标题所述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到一件再审案件和一件上诉案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行政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事实。

证据表明,某副省长将该项工作批转给省商务厅。商务厅按照省长的指示,代表省政府与法院、bp及嘉实多公司进行联系、协调,就是在做行政干预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关于嘉实多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的两条处理建议:“(一)请省政府协调省高法依法审理,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问题。(二)省商务厅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这里已没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预!既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省政府要“协调”,省高还能“法依法审理”?省政府“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不是在诉讼中与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么?“协调审理”、“加强联系”本身就是行政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两种典型行为。

省高院前后截然不同的裁决就是被上诉人行政干预的恶果。

上诉人与bp及嘉实多公司的诉讼案件,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了。在省政府“加强联系”、“协调审理”下,xx省高院在违法的第二次再审时完全站在英国bp公司一边,作出了一个又一个违法裁定。行政干预司法审判造成的恶果与跨国公司霸道行径一样,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请法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改判被上

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信息依法完整公开。公开原始信息档案全部信息,包括卷皮、目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x年8月1日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行政诉讼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时出庭。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章)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五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六

关于对×××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

公司对xx年月日下午15:10,员工×××接质检员×××所

开《处罚通知单》,未按要求签认送达时间,并将单据撕毁的恶意行

为。经查实,该行为已符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辞退条件之(2)规定,经公司研究 ,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暂不予以辞退,但对此错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一次,留司考察一月,以观改正后效。同时,在执行原《处罚通知单》要求基础上,增加罚款元(由人事专员开具)。

二、员工×××必须对上述错误行为做出深刻检查。并限于xx年月日上午9时整,向经理提交书面检查报告;于同日班前班后会上,两次公开宣读检查认识,同时,向质检员×××赔礼道歉。

三、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教育,杜绝今后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主题词: 关于 ××× 处理决定

主送: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七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八

感谢公司各位领导给我的关心和帮助,让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正是因为大家对我耐心的栽培才让我有今天,我才有升职的平台。谢谢大家!

我觉得作为一名员工,只有置身于这个事业中,才能蓬勃向上做好每件事!工作到现在,我也没有为公司做什么大贡献,只是尽自己的努力去完成每一件事,总结自己的经验,从经验中学习,向他人学习,争取一次比一次好。我想公司让我升职也是在向每位员工传达与说明了只要有付出,只要做好了属于你的那份工作,就会有回报。

为了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为了回报高度对我的培养,我将把这份感恩化作动力,在公司做大做强的道路上尽我所能地做出我的贡献!

以下是十月份的行政人事部工作总结:

1、在上级领导下重新修订并完善了《公司全职劳动合同》以及《兼职工劳动合同》,从而保障我司职工的劳动权益,规范了公司此项章程。

2、试行《月度优秀员工评选》、《优秀升旗手评选》效果良好,评比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评选,树立员工学习的榜样,激励员工不断积极进取,增强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

3、协助上级针对公司目前发展情况,整改《关于各部门工资调整》的原方案,调整出一套更加合理的分配制。

4、公司多次举办生日聚餐及娱乐活动,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在繁忙而紧张的工作中得到释放,缓解压力,同时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活动反映效果良好。公司将组织更多这样的活动来调节公司的氛围,比如篮球赛、爬山、野外旅游等。

1、由于本月发生的突发情况较多,我们对会议室、营销部、财务部等各部门办公室进行了调换,另外设立市场经理部和综合办公室,对办公环境进行更清晰的分区管理,使空间得到充分的利用。

2、行政部及时对上报申购的必备用品进行采购和管理,极力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天气日渐转凉,为公司生产人员添衣问暖定做了秋冬装工作服,给公司换了一个新景象、新面貌。

3、应上级领导要求,为公司叉车工办理有关报考叉车证的事项,公司予以承担该项报考资费,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员工培养的重视,牢抓各个岗位,加强员工各项技术能力。

1、收集各部门岗位需求信息,拟订招聘计划,进行了网络人才招聘,保证了公司普通职位能基本招聘到岗,但近段时间对于销售类的职位招聘效果不明显。

行政人事部

2、经过初试和复试两块决定录用与否,对新入职的`员工给予一周时间内的见习期,进行公司的培训和追踪,观察通过录用后签定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15天。同时发放工作牌、考勤卡,完成各类人事手续的办理。

3、每日对招聘网站进行更新,并且在多个网站进行登记,以提高招聘效率。也将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招聘的多种形式,比如现场招聘等。

1、本月主要处罚了部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在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力的部门领导和职员,如:工作疏忽导致的产品数量出错、受破损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等的行为,通过对他们的处罚,旨在警示所有员工: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极个别的人影响到整个团队。

2、对考勤这块,新开普考勤系统经过多次的初试化和重装已经完成对各项工作方面的操作,现在进行严加考核员工的具体考勤情况,按公司制度针对迟到、漏打卡现象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此起到警示作用。

由于初步独立行政工作,有些地方还是做的不够全面,时处被动,不能主动发现

问题、处理问题,以至于多项工作处于滞后状态,对于每日工作的安排尚欠合理,没有很好的将紧急重要和不紧急不重要原理运用于工作中、工作处理问题的能力还不够,独立性急需培养出来、工作计划常被突如其来的事情所打断,以至于一些工作被延误、

以下问题较为不不足:

1、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

2、销售人员的招聘效果不佳。

3、宿舍管理、以及公司卫生管理有很大的遗漏,没有管理到位。

4、公司用车方面是一个很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针对营销部,对于出差用车等一直以来对于我这边的备案比较敷衍随意,借出去了车回来后车钥匙不主动交接行政部,不配合检查,不主动汇报用车情况,油费消耗也很大,在这方面管控不到位,也不知道怎么去管理。

5、在费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各部门报采购较为频繁,有些东西短时间内报购很多次,主要是大家的一个爱护公物观念不强,消耗大导致资金上没法控制,建议的是各部门能有一个自我设限,告知自己部门某些东西在多少时间内可以使用,在多少时间内可以领用报购等,如若依旧如往,我将不予以购买。目的只是为了加强每个人的节约意识,珍惜公司所赋予的每个物品。

我将会把这些存在的问题作为11月份的工作重点来做,找出相应措施,保证本职工作的顺利完成。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简短九

答辩人:xx市交警支队

地址:xx市望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支队长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我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与机动车检验行为混为一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难看出,该条规定涉及的是两种法律行为,前者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的检验,属于民事行为,后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显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前者的禁止性规定,而非针对后者。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机动车检验工作中,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防止以往多部门“搭车收费”的情况发生。而后者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它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依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既要核实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要查验机动车是否具有盗抢、非法改装等嫌疑,还要查明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等等情况。只有审查无误后,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就是失职。如果按照原告的观点,不论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不论机动车是否具有盗抢、非法改装嫌疑,不论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只要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无条件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那么其结果只能使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使交通违法行为肆无忌惮,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事实说明,原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补充和细化,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难看出,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前置条件,其目的是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接受处理,同时也是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发现车辆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敦促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理,避免交通违法因长期得不到纠正而酿成灾难性事故。我们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是对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补充和细化,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作出的具体操作规程,也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其立法依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还有《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即“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工作中,使用的是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该系统的所有数据和登记软件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全国联网,一旦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信息未消除,该系统将自动停办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如果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即使车管所及其民警想“作为”也无法作为。多年实践证明,该计算机登记系统有效地杜绝了以往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深得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理解和支持。遗憾的是,原告为了一己之利而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有规不守,面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是积极地反思过错、接受处理,而是企图通过曲解法律、恶意诉讼来达到免交罚款的目的,其做法和用心实在令人不齿!

综上,我支队在江a号小型汽车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做法是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交警支队

x年三月一日

附:行政答辩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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