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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延长48小时视同工亡时间的答复!

时间:2019-03-19 0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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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延长48小时视同工亡时间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0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合法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救治48小时后死亡的视同为工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职工,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您提出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与其工作时间、环境或劳动强度等有直接关系而导致的伤害,救治48小时后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的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配合立法部门在共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时予以考虑。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类似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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