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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时间:2024-03-27 0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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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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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9月5日,万宁市人民法院组织60余名干警,在一中院指导下,联合兴隆公安分局、兴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成功强制执行吴某山、吴某翔申请执行符某春、苏某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到场监督执行工作,并邀请海南省电视台、法制时报、万宁电视台、万宁时讯等媒体对本次执行进行报道。

8点30分,执行队伍从法院出发前往强制执行现场

强制执行前,执行法官最后一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自行搬离

案情介绍

据了解,1997年起原告吴某山、吴某翔承包位于原合口队太阳河边旱坡地17.07亩经营农业种植业。被告符某春、苏某民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吴某山、吴某翔承包该地块期间,受原告雇佣看管承包地上的树木及鱼塘。为方便被告符某春的生活起居,原告吴某山将自行修建的平顶房给被告符某春临时使用,并同意被告符某春在该承包地上修建简易铁皮房。春节过后,被告符某春不再为原告看管槟榔园、鱼塘,原告遂催促被告搬离承包地并拆除简易铁皮房,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2月5日,万宁法院做出判决,令二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搬离原告承包地的平顶房及简易铁皮房,同时将修建的简易铁皮房拆除,不再使用承包地上的任何财物。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6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符某春、苏某民未履行判决义务,8月,原告吴某山、吴某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符某春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10月万宁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符某春、苏某民至今仍未履行。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万宁法院执行局干警实地考察,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对此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现场

干警们将要搬迁的房屋内物品清点装车,运往被执行人自家,组织民工拆除简易铁皮房,劝导、稳定被执行人离开现场,至中午11点左右,按照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整个执行过程秩序井然。

简易铁皮房全部拆除完毕

排除妨碍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将房屋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

文字、图片、编辑:谭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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