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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谁该让步?

时间:2018-07-27 0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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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 谁该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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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A、B两家工厂均是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

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产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

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

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

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

因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如果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

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于其申请日期相同,不存在谁申请在先,此时就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即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的是以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授权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在先使用人的申请授予其商标专用权。

全文总结

早早早!鲁迅先生小时候在书桌上刻“早”字,用来提醒自己不要迟到,要早起。之于商标注册又何尝不是呢?

商标选定后一定要立马注册,有时候早一天就是一个翻盘的机会哦!我国商标是先申请原则,即对于相同的申请,权利属于先提交申请方。若同一天提交申请的,则权利属于使用商标早的一方;若都没有使用,则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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