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8月份空气质量考核,
咱周口排名第一!
记者从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
8月份,
我市周口市PM10为47微克/立方米,全省排第4;
PM2.5为22微克/立方米,全省并列排第1;
优良天数为21天,全省排名第9。
综合指数3.167。
按照省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我市综合排名全省第一位
各县(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由好到差依次如下:
PM10
鹿邑县34微克/立方米、
淮阳县38微克/立方米、
项城市43微克/立方米、
太康县43微克/立方米、
沈丘县43微克/立方米、
扶沟县43微克/立方米、
商水县44微克/立方米、
郸城县44微克/立方米、
西华县44微克/立方米。
PM2.5
鹿邑县22微克/立方米、
项城市22微克/立方米、
淮阳县24微克/立方米、
商水县24微克/立方米、
沈丘县25微克/立方米、
大康县25微克/立方米、
郸城县25微克/立方米、
扶沟县26微克/立方米、
西华县26微克/立方米。
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由好到差依次如下:
PM10
港区37微克/立方米、
市运管处45微克/立方米、
川汇区环保局45微克/立方米、
周口师范47微克/立方米、
市环境监测站49微克/立方米。
PM2.5
市运管处21微克/立方米、
市环境监测站21微克/立方米、
港区22微克/立方米、
川汇区环保局22微克/立方米、
周口师范23微克/立方米。
环境好,
咱们生活在这里才更舒心!
我们要好好保持呀
这不,政府又出了条新规!
本台讯: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降低我市PM2.5浓度,实现我市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城市目标,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9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运输烟花炮竹车辆,应急管理部门停止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已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整理周口晚报,今日头条